随着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港澳台居民选择来内地(大陆)工作、生活和学习,为保障他们在这一过程中的社会保险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颁布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3号,简称“社保13号令”),这一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保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是促进融合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这项重要的政策具体针对哪些人群呢?

在内地(大陆)依法就业的港澳台居民
这是社保13号令覆盖的核心群体,凡是与内地(大陆)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在内地(大陆)合法就业的港澳台居民,都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具体而言,这类居民需要参加“五险”,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将按照内地(大陆)规定的缴费比例,共同履行缴费义务,这确保了他们在工作期间能够享有与内地职工同等的社保待遇,如医疗报销、工伤保障、失业救济以及退休后的养老金等。
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及居住未就业的港澳台居民
除了传统的单位就业形式,社保13号令也充分考虑到了多元化的就业与生活状态。
灵活就业人员:在内地(大陆)从事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用工、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参保办法通常由各省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因此需要参照参保地的具体政策执行。
居住未就业人员:那些在内地(大陆)居住但未就业的港澳台居民,例如随迁家属、退休后定居者等,同样被纳入了保障范围,他们可以在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两类保险的缴费水平相对较低,政府还会给予适当补贴,能够为他们提供基础的养老和医疗保障。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学生
为了给在内地(大陆)求学的港澳台学生提供更全面的保障,社保13号令也明确了他们的参保路径,在内地(大陆)各类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港澳台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就读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意味着他们在校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让他们能够更安心地完成学业。
政策核心亮点:保障与便利并存
社保13号令不仅明确了参保人群,更体现了政策的温度与人性化,其核心亮点在于实现了“国民待遇”,港澳台居民在参保条件、缴费标准、待遇享受等方面与内地(大陆)居民保持一致,政策也妥善处理了双重缴费问题,允许已在港澳台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居民,凭相关证明申请暂缓缴纳或退出在内地的部分社会保险险种,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关于社保权益的跨境衔接,政策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合并计算。
社保13号令是一项覆盖面广、保障有力的“暖心政策”,它将各类在内地(大陆)生活、工作、学习的港澳台居民悉数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他们解除了后顾之忧,增强了他们的归属感和幸福感,为推动两岸三地的深度融合与共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我是一家深圳公司的香港籍员工,公司说可以不给我交社保,把这部分钱直接发给我,这样合法吗?
答: 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社保13号令的规定,只要您与深圳的公司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公司就有法定的义务为您缴纳社会保险(五险),这是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双方协议或现金发放的形式来免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您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2:我是一名在大陆工作的台湾居民,已经参加了职工社保,如果我未来决定回台湾定居,我在大陆缴纳的社保费用和年限会作废吗?
答: 不会作废,您的社保权益会得到妥善处理,分为两部分:首先是个人账户部分,您在离开大陆时,可以书面申请保留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一次性取出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其次是缴费年限,您在大陆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会被记录并永久保留,如果未来您再次返回大陆就业并继续缴费,之前的缴费年限可以与新缴纳的年限累计计算,这将直接影响您未来退休时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和待遇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