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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考察的过程,但若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依法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并非随意操作,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避免法律风险,以下从法律依据、操作步骤、证据收集、风险规避等方面详细说明试用期合法解除员工的全流程。

明确法律依据:确保解除理由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试用期解除的核心法律依据,但需同时满足两个关键条件:一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二是“有证据证明”。
“录用条件”不能是模糊的主观评价,而应是具体、客观、可衡量的标准,通常包括岗位职责、技能要求、工作表现、职业道德等方面,招聘时明确“需具备XX证书”“XX岗位需熟练使用XX软件”“试用期考核合格标准为XX”等,均属于明确的录用条件,若录用条件未提前告知员工,或标准不清晰,用人单位可能因“不符合录用条件”举证不能而败诉。

规范操作步骤:确保程序合法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需遵循“告知—举证—通知”的法定程序,缺一不可。

事先明确并公示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需在员工入职前或入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可通过《岗位说明书》《录用条件确认书》《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等文件约定,并由员工签字确认,若未书面告知,员工可主张“不知晓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将陷入被动,销售岗位可明确“试用期需完成销售额XX万元”“客户投诉不超过X次”;文员岗位可明确“每日录入数据准确率99%以上”“需在1小时内完成XX格式文件排版”。

试用期中进行持续考核与记录

用人单位不能仅在试用期结束前“突然”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而应在试用期内对员工进行日常考核,记录其工作表现、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考核方式可包括:

  • 日常记录:主管通过工作日志、周报等记录员工任务完成情况、迟到早退、工作失误等;
  • 定期评估:每周或每月进行一次绩效面谈,指出员工不足并要求书面改进(如《绩效改进计划》);
  • 专项测试:针对岗位技能组织实操考试(如设计岗提交作品、编程岗完成代码测试),并保留试卷或测试结果。

收集并固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证据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核心,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员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且“用人单位已履行告知义务”,常见证据包括:

  • 招聘环节证据:招聘启事(明确岗位要求)、员工简历(承诺具备某技能)、录用通知书(列明录用条件);
  • 入职环节证据:《岗位说明书》签字件、《录用条件确认书》、员工手册(包含试用期考核规定)签收记录;
  • 考核环节证据:绩效考核表(主管评分、员工签字确认)、工作失误检讨书、客户投诉记录、未达标任务说明、改进计划未完成的证明等。

证据需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若以“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解除,需提供该岗位的《销售目标责任书》(员工签字)、实际销售数据统计表、主管与员工沟通任务进度的聊天记录或邮件等。

书面通知解除并说明理由

在收集充分证据后,需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应包括:

  • 解除理由(明确写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非“表现不佳”“能力不足”等模糊表述);
  • 依据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解除时间(一般需提前3天通知,但试用期解除无需提前30天);
  • 员工工资结算、工作交接等事项。
    通知书需送达员工本人,并保留送达证据(如员工签字的送达回执、邮寄凭证、拍照录像等),若员工拒收,可通过公证邮寄或邀请第三方见证等方式留存证据。

规避常见风险:避免违法解除

实践中,试用期解除易因以下问题违法,需重点规避:

风险点 法律后果 规避建议
录用条件不明确或未书面告知 被认定为“解除理由不成立”,需支付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金) 入职时通过《岗位说明书》《录用条件确认书》等书面文件明确标准,并由员工签字确认。
证据不足或主观臆断 无法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建立试用期考核台账,日常记录员工表现,保留客观证据(如数据、文件、邮件等)。
未履行通知程序或通知内容不规范 因程序违法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解除理由和依据,并保留送达证据。
以“试用期不合格”笼统表述解除 “不合格”非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需证明具体不符合哪项录用条件 通知书中需具体列明不符合的录用条件(如“连续3周未完成销售任务”“数据录入错误率超5%”)。

特殊情况处理:多维度综合判断

若员工存在以下情况,即使试用期未满,用人单位也可结合录用条件解除:

  •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试用期内多次旷工、泄露公司机密,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解除;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如财务岗试用期内挪用资金,可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解除;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依据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需注意,此类情形仍需收集充分证据,且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

相关问答FAQs

Q1:试用期员工“性格不合”“团队融入困难”,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A:不能。“性格不合”“团队融入困难”属于主观评价,不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法定情形,若员工因此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需先证明其不符合岗位客观要求(如技能不达标、任务未完成),并提供培训或调岗机会后仍不能胜任,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辞退)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Q2:试用期解除员工后,是否需要支付工资?如何计算?
A:需要,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在解除时一次性结清员工工资,工资计算方式为:员工实际出勤天数×月工资÷21.75天(月计薪天数),若未及时支付,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要求加付赔偿金(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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