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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职工去世后,家属养老保险金领取步骤材料是什么?

江苏职工死亡后,其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主要涉及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个人账户余额的继承,具体流程和标准需根据参保类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死亡时间等综合确定,以下从待遇项目、领取条件、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详细说明。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项目及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用于弥补职工死亡后丧葬支出的费用,标准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挂钩。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按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个月标准发放(2023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均约5000元,则丧葬补助金约1.5万元,具体以当年公布数据为准)。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照企业职工标准执行,即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个月。

(二)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抚恤金分为在职职工工亡抚恤金和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标准与死亡性质、参保缴费年限等相关。

  1. 企业职工

    • 在职职工工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亡情形(如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死亡、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等),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4.9万元,则工亡补助金约98万元,动态调整);非因工死亡,按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个月发放。
    • 退休人员死亡:以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退休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最低9个月(缴费年限满15年),每多1年缴费增加1个月,最高不超过24个月。
  2.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 在职职工工亡:比照工伤保险规定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同企业职工标准);非因工死亡,按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发放。
    • 退休人员死亡:按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发放,同时另发丧葬补助金(标准同企业职工)。

(三)个人账户余额继承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部分(8%)及利息等,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继承。

  • 企业职工:在职期间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全部继承;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余额未领取完的(退休后个人账户按月发放,发放完毕后终止),剩余部分可继承。
  •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一致,个人账户余额(含个人缴费及利息)可依法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且无受遗赠人的,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领取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领取条件

  1.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或法定继承人需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待遇申领手续(一般建议在死亡后6个月内申报,逾期可能影响待遇发放)。
  2. 需提供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如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等)、继承人与参保人员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

(二)所需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用途 备注
参保人员身份证、社保卡(或银行卡) 核实参保人身份及待遇发放账户 银行卡需为本人一类卡,若继承人领取,需提供账户持有人信息
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参保人已死亡 三级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
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关系证明) 证明继承人身份及与参保人关系 如配偶需提供结婚证,子女需提供出生证,父母需提供户口簿等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 申领登记 可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填写或线上下载填写
继承人书面承诺书(非公证继承时) 承诺继承真实性 部分地区要求明确无其他继承人纠纷

办理流程

(一)线上办理(推荐)

  1. 江苏政务服务网:登录后搜索“养老保险待遇申领”,选择“死亡待遇申领”,填写参保人信息、上传材料,提交审核。
  2. “江苏智慧人社”APP:注册后进入“社保服务”-“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按提示操作。
  3. 银行端办理:部分地区支持通过合作银行(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网点提交材料。

(二)线下办理

  1. 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携带上述材料至当地社保中心窗口,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2. 审核通过后:社保机构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待遇核算,资金直接发放至参保人社保卡或指定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 待遇申领时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需在死亡后30日内申报(部分地区延长至6个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需在死亡后60日内申报,逾期可能影响待遇及时发放。
  2. 继承权争议:若存在多个继承人且对继承份额有争议,需通过公证或法院判决明确继承权,再凭公证书或法律文书办理。
  3. 重复参保处理:若参保人在多地参保,需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仅保留一份待遇申领资格。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退休人员死亡后,养老金当月还能领取吗?
解答:退休人员死亡的,当月养老金可正常发放,次月起停发,若退休人员于10月15日死亡,10月份养老金仍会发放,11月起不再发放,同时需办理死亡待遇申领手续,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问题2:参保人员失踪后宣告死亡,养老保险待遇如何领取?
解答:参保人员失踪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可凭法院宣告死亡文书办理待遇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按宣告死亡时本省规定的标准发放,个人账户余额由继承人继承,若之后参保人员重新出现,已领取的待遇需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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