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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出勤小时如何计算?加班与请假怎么扣?

法定出勤小时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约定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当提供劳动的时间,确定法定出勤小时是计算工资、加班费、休假待遇等的基础,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标准、工时制度、特殊岗位规定以及双方约定等因素,以下从多个维度详细说明如何确定法定出勤小时。

法律基础: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确定法定出勤小时的基本法律框架,具体表现为:

  • 每日出勤小时:一般为8小时,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 每周出勤小时:不超过40小时,计算方式为每日8小时×5天(周一至周五),若周六、周日安排工作,则需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
  • 月度出勤小时:按21.75天/月计算(全年365天减去104天周末休息日,再除以12个月),因此月标准出勤小时为21.75天×8小时/天=174小时,这是计算月工资、加班费的重要基数。

工时制度对出勤小时的影响

不同工时制度下,法定出勤小时的确定方式存在差异,主要分为三类:

标准工时制

适用于大多数岗位,即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小时),需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工作日加班1.5倍、休息日加班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法定出勤小时以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为准,且不得超过上述法律限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

适用于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岗位(如交通、旅游、渔业等),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若综合计算周期内总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则超出的部分视为加班,不区分工作日或休息日,按1.5倍支付加班费,实行月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某月总工作时间为200小时,则法定出勤小时为174小时,超出26小时为加班。

不定时工作制

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岗位(如企业高管、外勤人员、推销员等),此类岗位不执行加班费规定,但需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且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部分地方规定),法定出勤小时以实际完成工作任务所需时间为准,但需通过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特殊岗位与群体的出勤小时规定

部分特殊岗位或群体的法定出勤小时需另行规定,主要包括:

未成年工

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实行缩短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7小时,每周不超过35小时,禁止安排加班和夜班。

怀孕女职工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哺乳期女职工(未满1周岁婴儿)每日劳动时间内可享有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多1个婴儿增加1小时),此时间计入出勤小时。

高危行业岗位

如矿山井下、建筑工地等,部分地方规定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7小时,或每月累计不超过166小时(低于标准工时),具体以行业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为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

在法律框架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通过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具体出勤小时,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合法:约定的每日或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标准工时制下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 明确工时制度:需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时制,其中后两种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 实际工作时间与约定一致:若实际出勤小时与合同约定不符(如单方面增加工时),劳动者有权拒绝,或要求支付加班费。

法定出勤小时的计算与记录

用人单位应建立规范的考勤制度,准确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时间,包括:

  • 出勤方式:可采用指纹、人脸识别、打卡机或书面签到等方式,确保记录真实、完整。
  • 统计周期:按自然月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周期(如半月、季度)统计,明确正常出勤、加班、请假(事假、病假、年假等)的时间。
  • 工资核算依据:月工资=月标准工资÷21.75天×实际出勤天数,加班费按法定倍数计算(工作日加班1小时,加班费=月工资÷21.75÷8×1.5)。

以下为月度出勤小时统计表示例:

项目 时间(小时) 说明
月标准出勤小时 174 75天×8小时/天(标准工时制)
正常出勤小时 160 实际工作20天(含4天周末加班)
周末加班小时 16 2天×8小时/天(已安排调休)
法定节假日加班小时 8 国庆节加班1天×8小时/天(未安排调休)
病假小时 8 按医疗期规定扣减部分工资
实际应核算出勤小时 168 正常出勤160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8小时

常见问题处理

  1. 加班与出勤小时的关系: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时间计入实际出勤小时,且需支付3倍加班费;休息日加班且未调休的,计入出勤小时并支付2倍加班费。
  2. 请假对出勤小时的影响:事假、旷工等未提供劳动的时间,不计入出勤小时,且用人单位可按制度扣减工资;病假、产假等带薪假期,需按法律规定支付疾病工资或生育津贴,期间时间计入出勤小时。

相关问答FAQs

Q1:法定出勤小时是否包含午休时间?
A:法定出勤小时一般不包括午休时间,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且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实践中,午休时间(通常1-2小时)是否计入工作时间,需以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为准,若合同未明确,且午休期间劳动者可自由支配,则不计入出勤小时;若需在岗值守(如值班、待命),则应计入工作时间。

Q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如何计算法定出勤小时?
A: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周、月、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法定出勤小时为周期内总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如周40小时、月174小时),若周期内总时间未超过法定标准,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出的部分按1.5倍支付加班费,某岗位实行季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季度标准工作时间为40小时/周×12周=480小时,若实际工作520小时,则法定出勤小时为480小时,加班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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