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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不给钱如何维权?公司拒付加班费,劳动者该找谁要钱?

劳动者在面对加班不给钱的情况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以下从法律依据、维权步骤、证据收集、特殊情况处理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明确法律依据:加班费是法定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加班费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

维权步骤:从沟通到诉讼的合法路径

内部沟通协商

维权初期,建议首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友好协商,劳动者可以整理加班事实和应得加班费的计算明细,以书面形式(如邮件、微信文字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向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负责人提出支付要求,明确说明加班的时间、时长、工资标准及法律依据,部分企业因管理疏忽或内部流程问题可能存在拖欠,沟通后可能及时解决,若协商无果,需进一步采取行动。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若协商未果,劳动者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投诉时需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全称、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劳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加班事实(具体时间、时长)、未支付加班费的金额,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清单,劳动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加班费;若逾期不支付,还可责令加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为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前置程序(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一般从离职之日起算,若在职则可随时主张),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如要求支付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的加班费XX元、加付赔偿金XX元等)、事实和理由、证据来源及证人姓名联系方式,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受理案件,会组织开庭审理,劳动者需按时出庭,出示证据并进行质证,仲裁裁决一般在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程序中,法院会对仲裁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劳动者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或说明争议焦点,若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证据收集:维权成功的核心基础

“谁主张,谁举证”,劳动者需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及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以下是关键证据类型及收集建议:

证据类型 收集方式
劳动合同 载明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岗位等信息的合同 签订合同时保留原件,若未签订可收集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等佐证劳动关系
考勤记录 打卡记录、加班审批单、排班表、考勤表等 向用人单位申请复制(需加盖公章),或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若用人单位不提供,可申请仲裁或法院责令其提交
工资支付凭证 工资条、银行流水、工资发放记录 向银行打印工资流水(需显示“工资”字样及发放单位),或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
加班沟通记录 微信/QQ聊天记录(如领导安排加班的通知、劳动者索要加班费的聊天)、邮件往来 及时截图、录屏,并进行公证(必要时);删除前可备份至云端或U盘
同事证人证言 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同事(需同事出庭作证或提供书面证言) 提前与同事沟通,获取其真实意愿,可申请仲裁或法院调查收集
其他证据 加班期间的 work 记录、工作成果(如邮件发送时间、项目进度表)、值班记录等 整理与加班相关的电子数据,截图标注关键信息(如日期、内容)

特殊情况处理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加班费维权

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需先证明劳动关系(可参考上述证据中的工资条、社保记录、考勤记录等),再主张加班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十一个月),但二倍工资中包含正常工资,加班费需额外计算。

用人单位以“已包干”或“自愿加班”为由拒付

部分用人单位以“工资已包含加班费”或“加班是劳动者自愿”为由拒绝支付,此类理由不合法,若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包含加班费,需明确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需经劳动者同意;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所谓“自愿加班”,若用人单位未安排加班,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费,但需由用人单位举证(如考勤记录显示劳动者未到岗、工作成果未体现加班等)。

注意事项

  1. 时效意识: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需注意收集证据和启动维权程序的时间,避免因超时效丧失胜诉权。
  2. 理性维权: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如堵门、罢工等),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应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
  3. 寻求专业帮助:若案件复杂或证据收集困难,可向当地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或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代理。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劳动者如何证明加班是用人单位安排的,而非个人自愿?
解答:证明加班由用人单位安排,需提供证据显示加班具有被动性和强制性,领导通过微信、邮件或口头通知加班的记录(可录音);考勤记录显示下班后仍需打卡;用人单位制定的加班制度或排班表;同事关于安排加班的证言等,若仅能证明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工作,但无法证明是用人单位安排,可能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问题2: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若劳动合同未约定,如何计算?
解答:加班费计算基数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为准;劳动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费基数计算;集体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若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且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工资包含正常工资及奖金、津贴等,则可按实际工资的70%作为加班费基数(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明确,可按劳动者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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