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员如何解除
返聘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聘请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重新参加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由于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其解除方式与劳动合同的解除存在显著差异,本文将从法律依据、解除类型、操作流程、注意事项及风险防范等方面,详细阐述返聘人员如何解除。
法律依据与性质界定
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是《返聘协议》或《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这种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劳务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除返聘协议不能套用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而应遵循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如协商一致、法定解除、约定解除等。
返聘协议解除的主要类型
(一)协商一致解除
协商一致解除是最为和平且风险最低的方式,用人单位与返聘人员就解除返聘协议的意愿、时间、待遇(如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额外支付奖金等)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的《解除返聘协议确认书》,该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二)单方解除
单方解除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返聘人员单方解除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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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返聘协议:- 返聘人员严重违约:如严重违反返聘协议的约定(如泄露商业秘密、严重失职、无故旷工等);
- 返聘人员能力不足:经考核确认无法胜任返聘岗位工作,且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 返聘协议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如返聘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返聘岗位因机构撤销、业务调整等原因不再需要,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协议达成一致。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时,应注意解除理由的充分性和合法性,避免因解除不当构成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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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员单方解除
返聘人员也可以因自身原因(如身体健康原因、个人发展需要等)单方解除返聘协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返聘协议中约定了提前通知期(如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返聘人员应遵守该约定;未约定通知期的,可以随时解除,但可能因未给用人单位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而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三)法定解除与协议解除
除上述情况外,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返聘协议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法定解除协议,返聘协议中可以约定解除条件,当约定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协议。
解除返聘协议的操作流程
- 审查返聘协议:在解除前,应仔细审查返聘协议的条款,特别是关于解除条件、通知期限、违约责任等约定,确保解除行为符合协议约定。
- 收集证据:如因返聘人员违约而解除,应收集相关证据(如违纪记录、考核结果、书面警告等),以证明解除理由的合法性。
- 通知对方:无论是协商解除还是单方解除,均应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解除的意思表示、解除时间及理由(如为单方解除)。
- 办理工作交接:要求返聘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归还单位财物(如办公设备、文件资料等),并做好工作记录的交接。
- 结算费用:结清返聘人员应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等),并根据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支付可能的经济补偿金或违约金。
- 签订解除协议:双方就解除事宜达成一致的,应签订书面《解除返聘协议确认书》,明确双方无其他争议。
- 办理社保手续:返聘人员已退休,无需缴纳社会保险,但如涉及公积金或其他福利,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注意事项与风险防范
- 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明确返聘人员的身份,签订《返聘协议》而非《劳动合同》,避免因用工管理不规范(如规章制度约束、考勤严格管理等)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从而引发劳动争议。
- 解除理由要合法合理:单方解除时,解除理由应充分、合法,避免主观臆断或歧视性待遇,如因返聘人员能力不足而解除,应有明确的考核标准和结果。
- 书面形式至关重要:无论是协商解除还是单方解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发生争议时使用。
- 经济补偿与违约金的约定:返聘协议中可以约定解除时的经济补偿金或违约金,但约定应合理,不得显失公平,如无约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保护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返聘协议中应明确保密条款和知识产权归属,解除协议后,返聘人员仍应遵守保密义务。
返聘协议解除情形对照表
解除类型 | 适用情形 | 法律依据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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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 | 双方自愿解除,就解除条件达成一致 | 《民法典》第562条 | 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 返聘人员严重违约;2. 能力不足且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3. 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4.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民法典》第563条、第578条 | 收集充分证据,避免解除不当构成侵权 |
返聘人员单方解除 | 因自身原因(如健康、个人发展等);2. 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 《民法典》第563条 | 遵守协议中的通知期限,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
法定解除 | 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 《民法典》第580条 | 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不可抗力证据 |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返聘人员退休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解除返聘协议?
解答:返聘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解除返聘协议的理由,除非返聘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以退休年龄为解除条件”,否则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如果用人单位希望终止协议,应与返聘人员协商一致,或依据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如定期协议到期不续签)进行处理。
问题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返聘协议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返聘协议属于民事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取决于返聘协议的约定以及解除的原因,如果协议中约定了单方解除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应按约定支付;如果没有约定,且用人单位解除协议的理由正当(如返聘人员严重违约),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给返聘人员造成损失的,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