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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没劳动合同能仲裁吗?

如何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常见的重要法律程序,其核心是通过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来明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劳动者主张工资、社保、经济补偿等权益的前提,以下从仲裁准备、流程要点、证据收集、法律依据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仲裁前的准备工作

  1. 确认仲裁主体
    劳动者需明确仲裁被申请人,通常为与劳动者存在用工关系的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或使用挂靠、承包等用工形式,需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确定责任主体,例如将具备用工资格的发包方、被挂靠方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2. 确定仲裁管辖地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者可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管辖机构,一般优先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如工作地点)的仲裁委。

  3. 收集初步证据材料
    在申请仲裁前,劳动者应开始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证、服务证、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费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聊天记录、同事证言、工作照片/视频等,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这些证据也能辅助证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仲裁申请的流程与要点

  1. 提交仲裁申请书
    劳动者需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仲裁请求(明确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段)、事实与理由(简述入职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发放情况等)、证据清单及证据来源,申请书需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2. 仲裁委的受理与审查
    仲裁委收到申请书后,应在5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若符合,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若不符合,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仲裁委逾期未作出决定,申请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开庭审理与举证质证
    仲裁庭应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庭审中,劳动者需围绕“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主张举证,用人单位则需反驳或提供相反证据,双方可进行辩论,最后陈述意见,仲裁庭可根据需要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如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表、考勤记录等内部文件。

  4. 仲裁裁决
    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裁决书应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和不服裁决的起诉期限等内容,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证据与法律依据

  1.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认定劳动关系可参考以下凭证:

    • 劳动合同;
    •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第一项为最直接证据,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可通过其他凭证综合判断。
  2. 证据类型与证明力
    以下是常见证据类型及证明要点,可通过表格清晰呈现:

证据类型 具体形式 证明要点
书面证据 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职责说明书、保密协议等 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意及权利义务关系
工资支付证据 银行流水(注明“工资”)、工资条、现金领取凭证、用人单位工资发放表 证明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获得劳动报酬,体现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社保缴纳记录 社保局出具的个人参保缴费清单、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凭证 社保关系通常基于劳动关系建立,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有力佐证
考勤与工作证据 打卡记录、考勤表、工作群聊天记录(含工作安排)、工作邮件、客户沟通记录等 证明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接受工作安排,体现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人证 同事、主管的证言(需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书面证词) 证明劳动者实际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与其他劳动者具有相似的工作条件和管理模式
其他证据 工作服、工牌、工作照片/视频、单位组织的培训记录、表彰文件等 辅助证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从事工作,体现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

注意事项

  1. 仲裁时效
    劳动者主张确认劳动关系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但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报酬争议的,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一年,若因确认劳动关系导致后续权利主张(如加班费),需注意各项请求的时效起算点。

  2. 证据不足时的应对
    若劳动者证据有限,可尝试通过以下方式补充:①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② 申请法院调取用人单位在社保、税务等部门的备案材料;③ 通过律师函形式固定用人单位的用工事实。

  3. 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分
    事实劳动关系虽无书面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从属性、组织性、业务性),同样受法律保护,劳动者需重点证明“人格从属性”(如服从管理、遵守规章制度)和“经济从属性”(如工资分配、生产资料依赖)。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没有劳动合同,如何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解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确认劳动关系:① 收集工资支付凭证(如银行流水备注“工资”)、社保缴费记录、考勤记录等间接证据;② 保留工作沟通记录(如微信、钉钉工作群内容)、工作邮件等,体现用人单位的工作指令;③ 寻求同事或主管的证人证言,证明实际用工事实;④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工相关材料,仲裁庭会结合上述证据,综合判断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若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即可确认劳动关系。

问题2:确认劳动关系后,能否同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解答: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时,可一并提出“支付某年某月至某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需注意: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通常从入职第二个月起算),且最长不超过11个月(即用工满一年的次月起不再支持),若已超过时效,可能丧失该请求权,但劳动关系本身仍可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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