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关系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避免劳动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雇佣合同的解除主要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以及劳动合同终止等情形,每种情形的具体要求和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需注意以下要点:一是双方必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二是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解除时间、经济补偿金标准(如需)等细节,避免口头协议引发争议;三是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需符合法定情形,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承担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责任,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 过失性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可无需提前通知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劳动者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累计旷工10天以上,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明确将此列为严重违纪行为并经民主程序制定,可依此解除。
- 非过失性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 经济性裁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员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后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者单方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分为提前通知解除和即时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若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因法定情形出现导致劳动关系消灭,无需双方主动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协商解除的标准执行。
相关问答FAQs
Q1:用人单位能否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A:不能。“末位淘汰”并非法定解除情形,若仅因劳动者绩效考核排名靠后而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除非劳动者排名末位同时符合“不能胜任工作”的法定条件,且用人单位已履行培训或调岗程序,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否则需支付赔偿金。
Q2:劳动者主动辞职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A: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无经济补偿金,但若辞职原因是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社保、强迫劳动等法定违法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可主张经济补偿金,需注意辞职理由需明确为用人单位过错,且保留相关证据(如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