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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知道自己准确的离职日期是哪天?

要确定自己的离职日期,需要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制度、协商结果以及法律规定的流程综合判断,具体可通过以下多个维度明确:

以劳动合同约定为首要依据

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核心文件,其中通常会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若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会明确标注“本劳动合同于XXXX年XX月XX日期满”,此时合同到期日即为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的日期,除非双方在到期前续签或协商延长,若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日期则需通过协商一致或法定解除程序确定,而非由合同直接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关于离职日期的条款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离职期限时,不得违反“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及试用期时长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六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公司规章制度为参考依据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离职管理办法》等)对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约束力,其中可能涉及离职申请流程、通知期限等具体规定,这些内容虽不直接决定离职日期,但会影响实际离职时间的确定,部分公司制度规定“员工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公司有权要求延迟办理离职手续,此时离职日期可能会晚于劳动者最初提出的日期,但需注意,公司制度的合法性是前提:制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如通知期限不得长于法定30日),且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向劳动者公示,若公司制度存在违法条款(如规定“员工离职需提前60日通知”),则该条款无效,仍应以法定30日通知期为准。

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关键依据

无论是劳动者主动离职还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若双方能就离职日期达成一致,该协商确定的日期即为离职日期,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与公司协商后同意“工作至当月底”,则当月底最后一天即为离职日期;若公司因业务调整裁员,与劳动者协商“于XX月XX日解除劳动合同”,则该日期即为离职日期,协商过程中,双方应明确书面记录离职日期(如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注明“劳动关系于XXXX年XX月XX日解除”),避免后续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的,离职日期以双方约定为准,且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若符合经济补偿条件)。

以法定程序和通知期限为依据

若双方未协商一致或单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离职日期需遵循法定通知期限:

  1. 劳动者主动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通知期届满日即为离职日期,例如劳动者于2024年3月1日提交书面离职申请,通知期30日,则离职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若劳动者在通知期内未到岗,公司有权按旷工处理,但不得随意延长离职日期(除非劳动者存在未完成工作交接等法定可延迟的情形)。
  2.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解除通知送达日即为离职日期;若用人单位因非劳动者过错(如经济性裁员、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提前30日通知届满日”或“额外支付工资当日”即为离职日期。

以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办理为辅助确认

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办理虽不直接决定离职日期的法律效力,但实践中常作为实际离职日期的佐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若劳动者已按约定完成工作交接,公司已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保转移,则上述手续完成日可视为实际离职日期,与法定或约定的离职日期应保持一致(若公司拖延办理,不影响法定离职日期的效力,劳动者可主张赔偿)。

特殊情况下的离职日期认定

  1. 劳动者违法离职:若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试用期内未提前3日通知)擅自离职,或未履行工作交接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但离职日期仍以“通知期届满日”为准,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解除,仅能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主张赔偿。
  2. 公司违法解除或终止:若公司未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如未提前30日通知也未支付代通知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若劳动者选择继续履行,离职日期以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后的协商或法定终止日为准;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解除通知送达日视为离职日期,但劳动者有权主张赔偿金。

相关问答FAQs

Q1: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到期日”与实际离职日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A:若双方在合同到期前未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则合同到期日即为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的日期,离职日期应以合同到期日为准,若劳动者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离职并完成交接,或公司在合同到期前提出解除并达成一致,则以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为准;若公司未到期单方解除且程序违法,劳动者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至到期日或要求支付赔偿金,此时离职日期需根据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确定。

Q2:离职时公司要求“提前离职”或“延迟离职”,是否必须服从?
A:均不必须,若公司要求劳动者在未达到法定或约定通知期时提前离职(如劳动者已通知30日,公司要求10日内离职),劳动者有权拒绝,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离职日期;若公司要求劳动者在达到通知期后延迟离职(如劳动者已通知30日,公司要求再工作1个月),除非劳动者同意,否则公司无权强制延迟,劳动者可在通知期届满日离职,并要求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若公司因此不支付工资或违法扣减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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