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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终止了?哪些情况会导致停止发放?

失业保险终止的鉴定是一个涉及法律、政策与实际操作的综合性问题,其核心在于明确终止的具体情形、法律依据及操作流程,确保参保人员与经办机构的权益得到保障,以下从终止情形、法律依据、鉴定流程、特殊情形处理及争议解决等方面展开详细说明。

失业保险终止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及各地实施细则,失业保险关系终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具体可通过表格形式清晰呈现:

终止情形 具体说明 法律依据
就业状态变化 参保人员重新就业(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用工、灵活就业等),不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51条
应征服兵役 参保人员依法服兵役,身份由劳动者转为军人 《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
参保人员移居境外,包括定居、留学、工作等长期或永久性离开中国境内 《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第50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培训 参保人员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拒绝参加组织进行的免费劳动技能培训 《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
死亡 参保人员在失业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保险关系终止(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社会保险法》第49条
重复参保 参保人员在多地同时缴纳失业保险,办理关系转移接续后,原参保地关系自动终止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失业保险终止的鉴定流程

失业保险终止的鉴定需遵循“申报—审核—确认—告知”的规范流程,确保程序合法、信息准确。

  1. 申报主体与材料

    • 用人单位申报:用人单位为重新就业的职工办理社保减员时,需在社保系统中勾选“失业保险终止”原因,并提供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如适用)等材料。
    • 个人申报:参保人员因移居境外、退休等原因需终止失业保险的,可持身份证、户口本注销证明、退休审批表等材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 经办机构主动终止:对于应征服兵役、死亡等情形,由相关部门(如民政、人武部)或家属提供证明,社保经办机构主动办理终止手续。
  2. 审核与确认
    社保经办机构需核对以下内容:

    • 参保状态一致性:核实参保人员是否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登记”状态,避免在享受待遇期间错误终止。
    • 材料真实性:通过跨部门数据共享(如公安、民政、人社内部系统)核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例如通过户籍系统确认移居境外、通过退休审批系统确认养老待遇领取状态。
    • 终止情形匹配性:核对终止原因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如“重新就业”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单位参保缴费记录,“拒绝就业”需提供培训记录及书面告知材料。
  3. 系统操作与告知
    审核通过后,经办人员需在社保信息系统中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生成《失业保险待遇终止通知书》,并通过短信、书面或线上平台送达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通知书需明确终止日期、原因及法律依据,同时告知如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或行政复议的权利。

特殊情形的鉴定要点

  1. “重新就业”的界定争议
    部分参保人员可能通过“隐性就业”(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灵活就业)继续工作,但未及时参保,经办机构可通过以下方式鉴定:

    • 数据比对: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信息、税务部门的纳税记录进行比对;
    • 入户调查:对长期未办理失业登记但有收入来源的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 诚信承诺:要求参保人员签署《就业状态承诺书》,对隐瞒就业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2. “移居境外”的时间节点
    移居境外以“办理户籍注销手续”或“取得长期居留权”为时间节点,在此之前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需从次月起终止失业保险待遇;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保险关系自动终止,不补发待遇。

  3. “退休”与“失业保险”的衔接
    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需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由社保经办系统自动终止失业保险待遇,并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若养老金低于失业保险金,不再补足差额。

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

  1. 复核与申诉
    参保人员对终止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复核,或向同级人社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 法律责任追究

    • 用人单位责任:未及时为重新就业人员申报减员导致多领失业保险金的,由社保机构责令退回,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个人责任:通过虚假材料骗取失业保险金的,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问答FAQs

Q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找到兼职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失业保险关系是否需要终止?
A:需要,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用工、灵活就业等任何形式的有报酬劳动,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且用人单位或个人开始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即视为重新就业,失业保险关系应自就业次月起终止,参保人员需主动向经办机构申报就业情况,隐瞒不报的属于骗保行为。

Q2:失业保险关系终止后,能否再次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A:符合条件可以再次申请,失业保险关系终止后,若参保人员再次失业,且满足“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等条件,可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保险金,但累计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含之前领取时间),且需重新计算缴费年限,某职工2020年领取6个月失业金后重新就业并缴费1年,2023年再次失业,可再次申领剩余18个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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