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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亡职工具体包括哪些人?界定范围与标准是什么?

病亡职工的界定范围涉及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实际操作中的多重考量,其核心在于明确“工亡”与“非工亡”的界限,同时兼顾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病亡职工的认定需结合工作时间、工作原因、疾病与工作的关联性等因素综合判断,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因工导致的职业病或工作相关疾病

这是病亡职工中最明确的类别,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导致的疾病,或因工作环境、工作强度等直接引发的疾病,矿工的尘肺病、化工行业的中毒、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感染等,此类情形需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且疾病必须与所从事的职业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职工因病亡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心脏病、脑溢血、急性肺炎等突发性疾病,强调疾病的发生与工作状态的时间关联性,需注意,此条款仅适用于“当场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超出48小时的则不属于视同工伤范围,但可能通过其他途径(如非因工死亡)获得补偿,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健康安全,避免因时间界限导致权益受损。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送医途中或继续工作期间死亡

实践中,部分职工在工作时间、岗位突发疾病后,未立即就医或坚持工作,最终导致死亡,此类情形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况:若突发疾病后直接送医,且在送医途中或抢救期间死亡的,可参照“48小时”条款视同工伤;若职工在明知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未及时就医且继续工作,导致疾病恶化死亡的,则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需根据疾病与工作的直接关联性另行判断,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审查职工是否履行了及时就医的义务,以及疾病恶化是否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

因履行工作职责积劳成疾或过劳死亡

“过劳死”目前在我国法律中尚无明确定义,但司法实践中,若职工能证明长期超时工作、高强度劳动等导致原有疾病复发或加重,最终引发死亡,且该结果与工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尝试通过“工伤认定”途径主张权益,职工因长期加班导致心力衰竭死亡,若能提供考勤记录、加班证明、医疗诊断等证据,证明疾病与工作强度的关联性,部分地区可能认定为工伤,此类认定难度较大,需结合劳动监察部门的调查结果和司法裁判尺度。

其他依法认定的因病亡亡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部分特殊群体或特定情况下的病亡也可被纳入保障范围,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死亡的;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同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可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综合认定,退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军人转业后,旧病复发死亡的,也可参照相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

相关问答FAQs

Q1:职工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亡?
A:一般情况下,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限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若职工在下班后或非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即使与工作劳累有一定关联,也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但可通过企业福利、医疗保险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获得一定补偿。

Q2:如何证明病亡与工作有关联性?
A:证明病亡与工作的关联性需提供以下证据:一是医疗记录,明确疾病诊断及发病时间;二是工作证据,如考勤记录、加班证明、工作环境监测数据等,证明疾病与工作强度、环境等的因果关系;三是证人证言,如同事、领导关于工作状态的证明,若涉及职业病,需经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诊断证明;若需司法认定,可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由专业机构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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