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资源税的税率并非固定单一,而是根据不同资源类型、开采条件及应税产品价格等因素实行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两种计征方式,具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及河北省相关规定明确,以下从税率标准、计税依据、减免政策及征收管理四个方面详细说明:

税率标准:分资源类型差异化征收
资源税税率因资源类别差异较大,河北省主要资源税税率如下(按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分类):
从价定率征收(按销售额或销售量的一定比例计算)
- 能源资源:煤炭(焦煤)税率为8%,其他煤炭为5%;天然气税率为6%;原油税率为6%。
- 金属矿产:铁矿石税率为3%;金矿、铜矿等有色金属矿税率为4%~6%(具体分矿种确定);钼、钨等稀有金属矿税率为6%~10%。
- 非金属矿产:石灰石税率为3%;石英砂、耐火黏土等为2%~5%;石墨、硅藻土等非金属矿税率为3%~8%。
- 水资源:地表水税率为0.1~1.2元/立方米,地下水税率为0.2~4元/立方米(根据地区用水定额和紧缺程度分级)。
从量定额征收(按销售数量固定税额计算)
- 砂石土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税率为0.1~5元/吨(立方米),具体由各市在幅度内确定。
- 黏土:税率为1~10元/立方米。
-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资源:如地热、矿泉水等,税率为1~20元/吨(立方米)或按热值折算。
计税依据:以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基础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需区分两种方式:
- 从价定率: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开采过程中伴生的应税矿产品,应一并征税,或按折比换算主产品计税。
- 从量定额: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如吨、立方米)为计税依据,自产自用或视同销售的数量均需征税。
减免政策: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与低品位开采
为促进资源节约与绿色开采,河北省资源税对以下情形给予减免:

- 开采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由省级政府酌情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 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且能单独核算销售额或数量的,减征30%~50%资源税。
- 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减征30%资源税(衰竭期由自然资源部门认定)。
- 利用废弃矿产品提取矿产品,如利用煤矸石、石煤加工产品,免征资源税。
征收管理:分级负责与便捷申报
河北省资源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同提供开采量、销售量等数据,纳税人需在开采地或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按月或按季申报(规模小的纳税人可按年申报),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自2020年9月1日《资源税法》实施后,河北省统一了税目税率,简化了申报流程,实现了“税费同征”。
相关问答FAQs
Q1:河北省资源税是否所有矿种都按统一税率征收?
A:并非统一税率,资源税税率根据矿种类型(能源、金属、非金属、水等)实行差异化征收,部分矿种(如煤炭、铁矿石)分主矿种(如焦煤、其他煤炭)设定不同税率,砂石土等资源由各市在省级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税率,因此需结合具体矿种和开采地政策判断。
Q2:企业开采伴生矿能否享受资源税减免?
A:可以,开采应税矿产品过程中伴生的其他应矿产品(如煤矿伴生的煤层气),如能单独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可享受减征30%~50%的资源税优惠;若无法单独核算,则一并按主产品税率征税,具体减免比例需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伴生矿产量、销售量等证明材料申请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