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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的专票开红字,购买方需要填信息表吗?红字信息表怎么填?

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时,需要开具红字专票进行处理,由于代开专票涉及税务机关代开或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等特殊情形,其红字发票的开具流程与自行开具专票存在一定差异,本文将详细说明代开专票开具红字发票的具体操作方法、适用情形及注意事项,帮助纳税人准确完成税务处理。

代开的专票开红字,购买方需要填信息表吗?红字信息表怎么填?-图1

代开红字专票的适用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及相关规定,代开专票开具红字发票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 销售方开具的专票有误,如购买方信息错误、商品服务名称不符、金额计算错误等;
  2. 发生销售折让,即因商品质量、规格等问题,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的价格减让;
  3. 销售中止或退回,即购买方因各种原因终止交易,已收取的款项需要退还;
  4. 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红字发票开具情形,如开票后发现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

需注意,代开红字专票的前提是原发票为税务机关代开或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票,若为自行开具的专票,应按照自行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处理。

代开红字专票的操作流程

代开红字专票需区分“销售方申请”和“购买方申请”两种情形,具体流程如下:

(一)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票(原发票为销售方错误或销售折让/退回)

  1. 销售方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 销售方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中填写《信息表》,填写内容包括原发票代码、号码、购买方名称、税号、销售方名称、税号以及红字发票对应蓝字发票的金额、税额等。
    • 若原发票为税务机关代开,销售方无法通过税控系统填写《信息表》时,需携带原代开专票原件、销售方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以及书面说明,到原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填写《信息表》。
  2. 税务机关审核《信息表》

    销售方提交《信息表》后,税务机关将对原发票代开记录、红字原因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在《信息表》上签字盖章,并返还销售方一份。

  3. 销售方凭《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票

    •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中开具红字专票,若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且无法自行开具红字专票,需携带《信息表》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红字专票。
    • 红字专票的“销售方”和“购买方”信息应与原蓝字专票一致,金额、税额为负数,备注栏需注明“代开红字专票”及原发票代码、号码。

(二)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票(原发票为购买方信息错误或购买方拒收)

  1. 购买方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代开的专票开红字,购买方需要填信息表吗?红字信息表怎么填?-图2

    • 购买方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中填写《信息表》,填写内容包括原发票代码、号码、销售方名称、税号、购买方名称、税号以及红字原因(如“购买方拒收”“信息有误”等)。
    • 若购买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无法通过税控系统填写,可携带原发票复印件、购买方身份证明及书面说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写《信息表》。
  2. 税务机关审核《信息表》并传递给销售方

    税务机关审核《信息表》无误后,将《信息表》传递给销售方(若原发票为税务机关代开,则直接由税务机关代开红字专票)。

  3. 销售方或税务机关凭《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票

    销售方收到《信息表》后,需在规定期限内(通常为收到《信息表》的当月)开具红字专票,并交付购买方,若销售方为税务机关代开,则由税务机关直接根据《信息表》代开红字专票。

代开红字专票的注意事项

  1. 时效性要求

    • 销售方应在原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因开票有误等原因)或发生销售折让、退回等情形的60日内,申请开具红字专票,逾期未申请的,原发票不得作废或红冲。
    • 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票的,应在原发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或符合税法规定的其他时限)提交《信息表》。
  2. 资料完整性

    申请代开红字专票时,需提供原代开专票原件、《信息表》、销售方或购买方身份证明、书面说明(注明红字原因、金额、税额等)等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合规。

  3. 红字专票的传递与认证

    代开的专票开红字,购买方需要填信息表吗?红字信息表怎么填?-图3

    • 红字专票开具后,销售方应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传递给购买方,购买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勾选确认平台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发票认证或勾选,否则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 若红字专票因信息错误等原因无法传递,销售方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申请作废或重新开具。
  4. 税务处理规范

    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票后,需冲减当期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购买方需冲减当期进项税额(如符合税法规定),若涉及退款,销售方应同步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一致。

相关问答FAQs

Q1:代开专票因购买方信息错误需要红冲,购买方已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售方如何操作?
A:若购买方已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还,销售方需按以下步骤操作:
(1)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中填写《信息表》,选择“购买方申请”类型,注明原发票代码、号码及红字原因(如“购买方信息错误”);
(2)若销售方无法自行填写,携带原发票复印件、购买方出具的《发票联及抵扣联退还证明》、销售方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信息表》;
(3)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销售方凭《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票,并将红字专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传递给购买方,原发票作废或红冲。

Q2: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票,发生销售退回,红字专票必须由税务机关代开吗?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行开具?
A:根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票,发生销售退回等情形时,红字专票原则上应由税务机关代开,若小规模纳税人已自行领取税控设备并具备开具红字专票的条件,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通过税控系统自行开具红字专票;若未备案或无法自行开具,需携带《信息表》、原代开专票原件、退回证明等资料到原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红字专票。

代开红字专票需严格遵循税法规定的流程和时限,确保资料齐全、操作规范,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及时了解最新政策要求,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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