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残保金人数如何计算

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的缴纳过程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确定是一个关键环节,这一数字直接关系到残保金的缴纳基数和金额,因此准确理解其计算方法对用人单位合规履行社会责任、合理控制用工成本具有重要意义,以下从定义、计算规则、特殊情况处理及实际应用等方面,详细解析北京残保金人数的计算方法。
残保金人数的核心定义
残保金人数的统计对象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具体指在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为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全体人员,这一概念包含以下要点:
- 劳动关系范围:包括全职、兼职、临时用工、劳务派遣人员(需注意派遣与用工单位的分摊规则),以及通过特殊用工形式(如非全日制用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 时间节点:人数统计通常按自然年度计算,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平均人数,而非某个特定时点的数据。
- 工资关联性:无论是否足额支付工资,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了工资,均需纳入统计。
人数计算的具体规则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残保金人数的计算主要遵循“年度平均人数”原则,具体步骤如下:
月度人数的确定
每月在职职工人数以当月工资发放名单或社保缴纳名单为准,包括所有在岗人员、病假人员、产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等,但以下情况除外:

- 已办理正式离职手续且当月未发放工资的人员;
- 实习学生(需提供学校实习证明,且未建立劳动关系);
- 退休返聘人员(已领取养老金,不视为在职职工)。
年度平均人数的计算
年度平均人数=(各月在职职工人数之和)÷12
若用人单位在年度中间成立(如6月新注册),则按实际用工月数计算平均人数,公式调整为:
年度平均人数=(实际用工各月人数之和)÷实际用工月数
某公司7月成立,7月至12月每月人数分别为50人、52人、55人、53人、54人、56人,则年度平均人数=(50+52+55+53+54+56)÷6=53.33人,四舍五入后按54人计算。
特殊情况的分摊处理
- 劳务派遣人员:若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需将派遣人数按“用工单位实际派遣人数”计入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同时派遣单位也需将其计入自身职工人数,某单位接收10名派遣员工,则该单位与派遣单位各自在职职工总数均需增加10人。
- 季节性用工:如制造业淡旺季用工波动较大,仍需按实际每月人数计算年度平均,不可仅按旺季或淡季数据折算。
不纳入人数统计的特殊情形
并非所有与用人单位关联的人员都计入残保金人数,以下情况需排除:
- 已办理残疾证并实际就业的残疾人:这部分人员虽属于在职职工,但在残保金计算中,用人单位需单独统计“在职职工人数中的残疾人人数”,该人数用于核算残保金减免(详见残保金减免政策),但不影响“在职职工总数”的计算。
- 在校学生:包括实习生、勤工俭学学生,需提供学校证明且未建立劳动关系。
- 内部退养人员:若用人单位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仅支付生活费,不视为在职职工。
- 劳务外包人员:与外包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不计入本单位职工人数。
人数计算的实际应用与注意事项
残保金人数直接影响“在职职工人数”这一基数,进而与残保金缴纳金额挂钩,计算时需注意以下要点:
- 与社保缴费人数的区别:残保金人数统计范围略广于社保缴费人数,例如未缴纳社保但实际支付工资的劳务关系人员(如部分兼职),若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仍需计入。
- 数据留存要求:用人单位需保留每月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凭证,以备税务部门核查,若数据不实,可能面临补缴、滞纳金及罚款。
- 年度申报时的核对:在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申报残保金时,系统会自动提取社保数据,但用人单位需根据实际情况核对,若有差异(如未参保但实际用工的人员),需手动调整并说明理由。
案例说明
【案例】某北京企业2025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如下(不含劳务派遣):1月60人,2月58人(春节假期减少),311月均为62人,12月63人,全年接收劳务派遣人员8人(按实际用工人数计入)。

- 非派遣人员年度平均人数=(60+58+62×9+63)÷12=(60+58+558+63)÷12=739÷12≈61.58人,按62人计算。
- 总在职职工人数=62(非派遣)+8(派遣)=70人。
若该企业2025年实际安置残疾人2人,则残保金计算基数“在职职工人数”为70人,而非62人或8人。
相关问答FAQs
Q1: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人数如何划分?是否会导致重复计算?
A:根据规定,劳务派遣员工需同时计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派遣员工10人,派遣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增加10人,用工单位也增加10人,这一设计旨在确保双方共同承担残疾人就业责任,但残保金缴纳时,用工单位可按“实际派遣人数×比例”抵减应缴金额,派遣单位则按自身职工总数计算,避免重复缴纳责任。
Q2:年度中间入职或离职的员工,如何计算当年平均人数?
A:按实际在岗月数计算,员工7月1日入职,12月31日离职,则当年在岗月数为6个月,按“1人/月”计入各月人数(即712月每月人数均增加1人),若员工中途离职,如3月入职、10月离职,则在岗月数为7个月,39月每月人数增加1人,年度平均人数为各月实际人数之和÷12,无需按比例折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