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日常财税管理中,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认证与抵扣是重要的税务环节,由于业务调整、发票问题或政策变化等原因,企业有时需要取消已认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取消增值税进项认证并非随意操作,需严格遵循税法规定及税务流程,以确保企业税务处理的合规性,本文将详细说明取消增值税进项认证的具体操作步骤、适用情形、注意事项及相关政策依据,帮助企业顺利完成此项操作。

取消增值税进项认证的适用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及最新税收政策规定,取消增值税进项认证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 发票信息错误或重复认证: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商品或服务名称、金额、税额等存在错误,或同一张发票因重复操作导致多次认证,需取消认证后重新处理。
- 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因购买方退货、销售方红字发票开具错误等,导致原已认证的进项税额不应抵扣,需通过进项税额转出或取消认证方式调整。
- 企业业务模式调整或注销:如企业发生业务转型、停业或注销清算,导致部分已认证的进项税额无法用于抵扣,需按规定取消认证并作相应税务处理。
- 不符合抵扣规定的发票:如取得的发票为虚开发票、过期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抵扣条件)等,已认证的进项税额需取消抵扣。
取消增值税进项认证的操作步骤
增值税进项认证主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formerly“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操作,具体流程如下:
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企业办税人员需使用数字证书(CA证书)或账号密码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hainan.chinatax.gov.cn/,具体网址以当地税务局为准),进入“发票抵扣勾选”模块。
查找已认证发票
在平台中,通过“发票勾选统计”或“已勾选发票查询”功能,定位需要取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销售方名称等信息筛选目标发票,确认发票的当前状态为“已认证”或“已抵扣”。

执行“取消认证”操作
在查询结果中勾选需取消认证的发票,点击“撤销勾选”或“取消认证”按钮(不同平台界面名称可能略有差异),系统会弹出确认提示,需仔细核对发票信息及操作后果,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
系统校验与反馈
提交申请后,系统将对发票状态进行实时校验,若发票符合取消认证条件(如未超过申报期、未申报抵扣等),系统将自动更新发票状态为“未认证”;若因发票状态异常(如已申报抵扣、已逾期等)导致操作失败,平台会提示具体原因,需根据提示进一步处理。
保留操作记录与凭证
完成取消认证后,需及时打印平台操作记录(如“撤销勾选明细表”),并与相关业务资料(如红字发票通知单、退货协议、发票错误说明等)一并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取消增值税进项认证的注意事项
- 操作时限要求:根据现行政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或勾选确认需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取消认证操作需在发票勾选确认且未申报抵扣的前提下进行,若已申报抵扣,则需通过“进项税额转出”方式处理,而非直接取消认证。
- 红字发票的特殊处理:若因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导致取消认证,企业需先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再凭信息表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红字发票勾选或进项税额转出操作,而非直接撤销原发票的认证。
- 跨月或跨年操作的合规性:对于已申报所属期增值税的发票,若需取消认证,需先进行增值税申报更正,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明细)》的“进项税额转出”栏次,再通过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操作,确保申报数据与发票状态一致。
- 风险防范:企业应规范发票管理流程,避免因发票审核不严导致错误认证,取消认证操作需由专人负责,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执行,确保操作有据可查,降低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与咨询渠道
取消增值税进项认证的操作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及最新税收政策,若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

-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
-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客服”功能;
-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政策文件库查询最新规定。
相关问答FAQs
Q1: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360天,还能取消认证吗?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自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认证或勾选确认,超过360天的发票,认证功能已关闭,无法通过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直接取消认证,若因特殊原因(如销售方责任导致发票无效等),企业需携带发票原件、相关证明材料(如红字发票信息表、退货协议等)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未抵扣发票”抵扣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处理,但“取消认证”需在符合时限要求的前提下操作。
Q2:取消进项认证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A:若发票在取消认证前已申报抵扣,取消认证操作需与进项税额转出同步进行,具体操作为: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撤销勾选”后,需在当期增值税申报中,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明细)》的“进项税额转出”栏次,将对应发票的税额全额转出,减少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若因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导致取消认证,需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申报表中填写“红字专用发票表单注明的进项税额”,确保申报数据与实际业务一致,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