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开具红字信息表是企业日常财务工作中常见的操作,主要用于发生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时,冲减原蓝字发票的金额或税额,根据业务类型的不同,红字信息表的开具流程分为“购买方申请”和“销售方申请”两种主要情形,具体操作需结合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税控平台”)或电子税务局完成,以下从适用情形、操作流程、注意事项等方面详细说明。

适用情形:明确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具红字信息表
红字信息表的开具需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最新税收政策,主要涵盖以下情形:
-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发票尚未交付销售方的:购买方可在税控平台上主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无需销售方确认。
-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票已交付销售方或销售方未将发票交付购买方,但购买方发票已认证或登录税控平台确认的:购买方需在税控平台填开《信息表》,并销售方通过税控平台系统验证同意后,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购买方未认证或未确认的:销售方可直接在税控平台填开《信息表》,无需购买方操作。
- 销售方开具蓝字发票后,发生销售折让的:无论购买方是否已认证,均由销售方或购买方按上述规则申请《信息表》。
注意:普通发票(如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的红字信息表流程与专用发票类似,但普通发票通常由销售方直接在税控平台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无需申请《信息表》。
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信息表的详细流程
当购买方需申请红字信息表时(如发票已认证或确认),操作步骤如下(以一般纳税人企业为例):
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购买方需使用税务Ukey或CA证书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入“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模块。
进入红字发票申请功能
在平台首页选择“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管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根据提示选择“购买方申请”。

填写《信息表》关键信息
- 选择发票类型:根据实际业务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 填写原发票信息:准确录入原蓝字发票的代码、号码、开票日期、销售方名称、金额、税额等关键信息(可通过“发票查询”功能自动带出,减少手动录入错误)。
- 选择红字原因:从下拉菜单中选择“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具体原因,并补充简要说明(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退回”)。
- 提交申请: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系统自动生成《信息表》编号(如“00012345”),购买方无需打印,系统将同步推送至销售方税控平台。
销售方确认《信息表》
销售方需登录自身税控平台,在“红字发票管理”模块接收购买方推送的《信息表》,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若销售方对信息有异议,可发起“驳回”,购买方需重新申请。
开具红字发票
销售方确认《信息表》后,在税控平台选择“发票管理”“红字发票开具”,根据《信息表》信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系统会自动关联原发票代码和号码,红字发票开具后,销售方需将发票交付购买方,购买方方可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信息表的详细流程
当销售方需自行申请红字信息表时(如购买方未认证或确认发票),流程更为简化:
登录税控平台
销售方使用税务Ukey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或税控开票软件。
选择“销售方申请”
在“红字发票管理”模块选择“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勾选“销售方申请”,并填写对应蓝字发票的信息(代码、号码等)。

填写红字原因及说明
选择红字原因(如“开票商品信息错误”),补充说明后提交,系统自动生成《信息表》编号。
直接开具红字发票
由于无需购买方确认,销售方可直接根据《信息表》在开票软件中开具红字发票,完成后将红字发票交付购买方。
注意事项:避免常见错误,确保流程顺畅
- 时限要求:购买方需在发票认证期限(360天)内申请《信息表》,超过期限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销售方发现开票错误后,建议在当月冲红,跨月冲红需符合规定情形。
- 信息一致性:原发票信息(如代码、号码、金额)必须与《信息表》完全一致,否则系统无法通过校验。
- 红字发票处理:红字发票的“金额”和“税额”需为负数或零,且一张原发票只能对应一张红字发票;若红字发票涉及多张蓝字发票,需分别申请。
- 账务处理:购买方收到红字发票后,需冲减当期进项税额(如为退货),销售方需冲减当期销项税额,避免税务风险。
- 电子发票特殊要求: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红字时,销售方需在税控平台作废原发票或直接开具红字电子发票,购买方无需申请《信息表》,流程更便捷。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购买方已认证的专票,但销售方拒绝确认《信息表》,怎么办?
解答:若购买方已认证发票并合规申请《信息表》,销售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确认的,购买方可携带《信息表》复印件、原发票复印件、书面说明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息表》验证,税务机关验证通过后,购买方可凭税务机关出具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
问题2:开具红字信息表后,原发票是否需要退回?
解答:根据规定,购买方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原发票和红字发票一并留存,不得抵扣原发票的进项税额;若原发票已抵扣,购买方需在红字发票开具后,当期申报时冲减进项税额,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后,原发票若未交付购买方,需收回作废;若已交付,购买方无需退回,但双方均需在账务中将红字发票与原发票关联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