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申报过程中,进项税额抵扣是企业降低税负的重要环节,而“进项附表二负数填列”是许多纳税人容易混淆的问题,进项附表二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其负数填列主要涉及进项税额转出、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等特殊情形,准确处理对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合规至关重要,本文将结合政策规定与实操案例,系统解析进项附表二负数填列的规则与注意事项。

进项附表二负数填列的核心情形及填报方法
进项附表二的负数填列并非随意冲减,而是基于特定业务或政策调整导致的进项税额减少,需严格区分不同情形,对应填报至表格相应栏次。
(一)进项税额转出:负数填报的主要场景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因发生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情形,或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霉烂变质等,需转出进项税额,此类情形需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负数填报,具体分栏如下:
第13栏“进项税额转出额”:
此栏为负数填报的总入口,汇总反映所有需转出的进项税额,企业将一批前期已抵扣的钢材用于免税项目,该批钢材对应进项税额1万元,需在第13栏填写“10000”。
细分栏次对应:- 第14栏“免税项目用”: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如生产免税药品耗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
- 第15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于员工食堂、宿舍等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转出;
- 第16栏“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毁损,或自然灾害损失(需区分管理不善与不可抗力,后者进项税额可抵扣);
- 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购进货物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且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转出;
- 第18栏“免抵退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出口货物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额转出;
- 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税务机关检查后调减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税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销售方红冲的进项税额(购买方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注意事项:转出金额需与原始进项税额准确对应,避免跨栏次混淆,非正常损失需填写至第16栏,而非第13栏合计栏。

(二)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特殊负数填报
若企业存在增值税欠税,且同时有期末留抵税额,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用留抵税额抵减欠税,此情形下,需在附表二第25栏“期初留抵税额抵欠税”填报负数,以反映留抵税额的减少。
填报示例:某企业期末留抵税额5万元,存在3万元增值税欠税,可抵减欠税后,留抵税额剩余2万元,此时附表二第25栏填写“30000”,同时在主表第13栏“期末留抵税额”填写“20000”。
(三)其他特殊情形
- 出口退税“免抵退”办法不得抵扣税额: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需在附表二第18栏填报负数,该部分税额不得从内销销项税额中抵扣。
-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稽核比对相符前暂不予抵扣”: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通过稽核比对后方可抵扣,比对前暂不填报附表二,比对相符后填入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若前期已暂估抵扣,需冲回时填报负数。
填报实操要点与风险规避
数据来源清晰,留存完整凭证:
进项税额转出需依据业务真实凭证,如免税项目说明、非正常损失鉴定报告、红字发票信息表等,确保转出理由充分、金额准确,避免因凭证缺失导致申报风险。区分“正负数”逻辑,避免报表失衡:
附表二的“进项税额”栏次(如第112栏)通常为正数,反映本期可抵扣进项;而“进项税额转出”栏次(第1320栏)为负数,反映进项税额减少,填报时需注意正负数的逻辑关系,确保“进项税额合计”减去“进项税额转出合计”后与实际可抵扣税额一致。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填报口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43号),部分行业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退税后需在附表二第22栏“本期已退税额”填报正数,同时冲减留抵税额,此操作虽不直接体现为负数,但与留抵税额减少密切相关,需与负数填报情形区分。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进项附表二的“进项税额转出”填报负数后,是否需要同时在主表体现?
解答:需要,进项附表二的“进项税额转出额”(第13栏)会自动汇总至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主表第14栏为负数,与销项税额(第11栏)相减得出“应抵扣税额合计”,若涉及留抵抵欠税(附表二第25栏负数),主表第13栏“期末留抵税额”需相应减少,确保主表与附表数据勾稽关系一致。
问题2:企业发生销售折让,收到红字发票后,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填报附表二?
解答: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需将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原抵扣进项税额8000元,现发生销售折让,红字发票注明的税额为5000元,应在附表二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税额”填报“5000”,剩余3000元进项税额若符合抵扣条件,可继续保留在附表二第2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