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实务中,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是一项重要的税务操作,进项税额转出指的是企业在购进货物、接受服务或进口货物等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原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需要将其转出,以下是对哪些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处理进行详细解析。

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
购进货物、接受服务或进口货物时,因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损毁等原因无法取得合法凭证,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货物、接受服务或进口货物时,因货物、服务或进口货物不符合规定用途,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货物、接受服务或进口货物时,因货物、服务或进口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货物、接受服务或进口货物时,因货物、服务或进口货物被海关查扣、没收等原因,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货物、接受服务或进口货物时,因货物、服务或进口货物被认定为免税项目,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货物、接受服务或进口货物时,因货物、服务或进口货物被认定为出口退税项目,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货物、接受服务或进口货物时,因货物、服务或进口货物被认定为简易计税方法项目,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方法
购进货物、接受服务或进口货物时,因无法取得合法凭证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应将进项税额转出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购进货物、接受服务或进口货物时,因货物、服务或进口货物不符合规定用途、存在质量问题、被查扣、没收、认定为免税项目、出口退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等原因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应将进项税额转出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转出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转出进项税额 = 原进项税额 × (1 抵扣比例)

抵扣比例为原进项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
转出进项税额后,应将原进项税额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购进货物、接受服务或进口货物时,无法取得合法凭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购进货物、接受服务或进口货物时,因货物、服务或进口货物不符合规定用途、存在质量问题、被查扣、没收、认定为免税项目、出口退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等原因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相关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FAQs
问题:进项税额转出后,是否需要调整销项税额?
解答:不需要调整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仅是将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不影响销项税额的计算。
问题:进项税额转出后,是否需要调整应纳税额?
解答:不需要调整应纳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仅是将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不影响应纳税额的计算。
国内详细文献权威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