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税,即土地增值税,是我国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有些扣除项目是不可以加计扣除的,以下是对这些不可加计扣除项目的详细说明。

不可加计扣除的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等,这部分金额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可以加计扣除。
建筑物成本
建筑物成本是指纳税人为建造建筑物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建筑材料、人工、机械、设备等费用,这部分金额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可以加计扣除。
建筑物折旧
建筑物折旧是指纳税人为弥补建筑物价值减少而计提的折旧费用,这部分金额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可以加计扣除。
转让房地产相关的费用
转让房地产相关的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广告费等,这部分金额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可以加计扣除。
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汇兑损益等费用,这部分金额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可以加计扣除。
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是指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各种税金和附加,如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这部分金额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可以加计扣除。
其他不可加计扣除项目
其他不可加计扣除项目包括:

(1)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过程中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
(2)纳税人为弥补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不足而发生的费用;
(3)纳税人为购买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发生的费用。
案例分析
某公司于2019年1月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1000万元,该公司于2020年1月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收入1500万元,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以下项目不可以加计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000万元;
建筑物成本:800万元;
建筑物折旧:100万元;
转让房地产相关的费用:50万元;
财务费用:30万元;
税金及附加:20万元。
FAQs
问题: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哪些项目可以加计扣除?
解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以下项目可以加计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建筑物成本;
(3)建筑物折旧;
(4)转让房地产相关的费用;
(5)财务费用;
(6)税金及附加。
问题: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确定可加计扣除的项目?
解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加计扣除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可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建筑物成本、建筑物折旧、转让房地产相关的费用、财务费用和税金及附加。
国内详细文献权威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