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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如何举证不是工伤?需哪些证据和法律依据?

单位在工伤认定争议中若主张不构成工伤,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单位需从工伤构成要件入手,通过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展开举证:

证明伤害发生时职工非因工作原因所致

单位需举证证明伤害与工作内容无直接关联,

  1. 时间与场所不符:提供考勤记录、监控录像、工作安排表等,证明伤害发生时职工不在工作岗位或未从事本职工作,如职工在非工作时间内私自外出受伤,或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如打牌、运动)导致的伤害。
  2. 行为与工作无关:通过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明伤害系职工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如因个人矛盾斗殴、自残、醉酒吸毒等,若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琐事与同事发生冲突受伤,单位需提供冲突起因的视频、报警记录及警方调查结论,证明伤害非工作原因导致。

证明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法定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需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单位可逐一反驳:

  1. 不满足“三工”要素

    • 工作时间:提供排班表、打卡记录、请假审批单等,证明伤害发生在非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如旷工期间、延长休息时间)。
    • 工作场所:通过厂区平面图、监控录像、门禁记录等,证明伤害地点不属于工作场所或合理工作区域(如职工擅自进入禁区受伤)。
    • 工作原因:提交工作任务书、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明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职工在操作非指定设备时因违规操作受伤,单位需提供设备管理制度、培训记录及违规操作证据。
  2. 不属于法定特殊工伤情形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或第(六)项“上下班途中”等情形,单位需举证证明:

    • 因工外出期间:提供出差审批单、外出工作通知、客户沟通记录等,证明职工外出并非因工作需要(如私自外出办私事受伤)。
    • 上下班途中:通过交通卡记录、GPS轨迹、证人证言等,证明职工受伤时并非合理通勤路线(如绕道办私事、下班后长时间逗留非必要场所)。

证明职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若伤害系职工故意造成或存在重大过失,单位可主张不认定工伤,

  1. 故意行为: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询问笔录》、自残遗书、医疗诊断证明等,证明伤害系职工自残、自杀或故意制造事故,如职工为骗取保险金而自伤,单位需提交警方调查结论及司法鉴定意见。
  2. 重大过失:提交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培训记录、违规操作处罚通知等,证明职工违反明确禁止性规定(如未佩戴防护设备、擅自关闭安全装置)导致受伤,且该行为与伤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举证程序与证据合法性要求

单位举证需注意以下程序与实体要求:

  1. 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证据,如监控录像需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询问证人需由两名以上员工在场并制作笔录。
  2. 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提供的证据需真实、未经篡改,且与待证事实直接相关,考勤记录需有职工签字确认,监控录像需清晰显示伤害发生过程。
  3. 举证期限: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需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逾期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策略与风险防范

  1. 日常管理证据留存:建立完善的考勤、监控、安全培训制度,定期保存记录,确保在争议发生时能及时调取。
  2. 多维度证据组合:单一证据可能不足以证明事实,需结合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形成证据链,证明职工“工作时间离开岗位”需同时提供考勤记录(显示缺勤)、监控录像(显示外出)及同事证言(证实私自离岗)。
  3. 专业机构协助:对复杂案件(如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可委托律师或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增强证据说服力。

相关问答FAQs

Q1:单位若无法提供完整监控录像,是否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A: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监控录像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无法保存,单位需提供设备检修记录、故障说明等证据,证明已尽到合理保管义务,若因单位故意销毁或拒不提供录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可推定职工主张成立,单位需承担不利后果。

Q2:职工在工作间隙休息时突发疾病,单位能否举证不属工伤?
A:若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情形,单位一般无法举证否定,但若疾病系职工自残、醉酒或故意犯罪导致,单位需提供医疗诊断证明、警方调查结论等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排除情形,方可主张不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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