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料资源税是我国资源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正确申报砂石料资源税不仅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也是确保税收公平、规范行业秩序的关键,本文将从申报主体、计税依据、税率适用、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详细解读砂石料资源税的申报要点,帮助纳税人清晰掌握申报要求,确保依法纳税。

明确申报主体与征税范围
砂石料资源税的申报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砂石料并取得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等,需要注意的是,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也属于资源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申报纳税。
征税范围涵盖石灰岩、砂岩、花岗岩、玄武岩等天然岩石经开采、筛选、加工制成的砂石料,包括但不限于机制砂、河砂、山砂、石子、石屑等,纳税人开采的应税砂石料,无论自用还是对外销售,均应依法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砂石料加工非应税产品(如混凝土、水泥制品)的,若移送环节未视同销售,则不缴纳资源税;若对外销售非应税产品且砂石料成本已计入产品售价的,需按规定申报资源税。
确定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计算
砂石料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实行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多数省份对砂石料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少数资源条件特殊的省份可实行从量计征。

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
- 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纳税人申报的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 特殊销售额处理: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产品(如伴生的砂石料),若未单独核算销售额,一律按主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税;纳税人以外购的应税产品(如外购砂石料)加工后再销售的,不得扣除外购应税产品的已纳税款。
从量计征的计税依据
- 销售量的确定:销售量为纳税人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数量,以吨、立方米等为计量单位,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的,视同销售,按移送数量计税。
应纳税额计算
- 从价计征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 从量计征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量×单位税额
砂石料资源税的税率幅度为1%10%,具体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内提出建议,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某省规定砂石料资源税适用税率为5%,则纳税人销售100万元砂石料(不含税),应纳税额为100×5%=5万元。
熟悉申报流程与资料报送
砂石料资源税实行按月(季)申报,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
申报流程
- 信息确认:纳税人需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确认资源税税种认定信息,包括计税方式、适用税率、纳税期限等。
- 数据填报: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资源税申报”模块,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实行从价计征的,需填报销售额、税率、应纳税额等;实行从量计征的,需填报销售量、单位税额、应纳税额等。
- 税款缴纳:申报完成后,通过银行转账、POS机、电子支付等方式缴纳税款,并获取完税凭证。
资料报送
- 必报资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二)》(根据计税方式选择)、砂石料销售合同、出库单、运输发票等销售额证明材料。
- 备查资料:开采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证明、砂石料产量记录、外购砂石料发票(如适用)等,需保存10年以上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掌握税收优惠与征管规定
税收优惠
- 开采过程中采选伴生矿:开采伴生矿,如与主矿产品共同开采、销售,且未单独核算的,不缴纳资源税;如能单独核算伴生矿销售额,减征30%资源税。
- 低品位矿、尾矿:开采低品位矿(如砂石料中伴生的无法单独分离的废石)、尾矿,减征50%资源税。
- 综合利用产品:利用废石、尾矿、废渣等生产的砂石料,免征资源税。
征管要求
- 源泉管理:砂石料开采企业应建立开采、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砂石料产量、销量、销售额等信息,确保账实相符。
- 跨省开采: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砂石料,其纳税地点为开采地;跨省开采的,应在开采地申报纳税,由汇总核算地税务机关按开采地销量比例分配税额。
- 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问答FAQs
问:砂石料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砂石料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应税产品发出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问:外购砂石料加工后再销售,是否可以抵扣外购环节已纳资源税?
答:根据资源税相关规定,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砂石料加工应税产品销售,不得抵扣外购砂石料的已纳资源税,资源税仅对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环节征税,不实行外购已税产品抵扣制度,这与增值税的抵扣机制存在本质区别,纳税人需以外购砂石料的全部销售额(或销售量)为基础计算缴纳资源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