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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时制下员工年假怎么安排才合规?

综合计时制作为一种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周期为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度,其年休假安排与标准工时制既有共性,也存在差异,要准确理解综合计时制下如何休年假,需从法律依据、计算规则、休假安排及特殊情形等多个维度展开分析。

从法律依据来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适用于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综合计时制职工同样享有带薪年休假权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值得注意的是,综合计时制下,职工的月工资折算日工资的计算方式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这与标准工时制一致,是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基础。

在年休假天数的确定上,综合计时制职工的累计工作年限是核心依据,与工时制度无直接关联,但对于新入职或跨年度工作的职工,需根据当年度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李某累计工作11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2023年6月1日入职某实行综合计时制的单位,其2023年剩余日历天数为214天,折算后年休假天数=(214÷365)×10≈5.86天,取整后为5天。

休假安排方面,综合计时制由于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存在忙闲不均的特点,因此年休假安排更具灵活性,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对于综合计时制职工,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时,超出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但年休假仍应保障,不能因已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而替代年休假,某企业以季度为综合计算周期,职工在第一季度因生产任务繁重,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但企业仍需在第二季度统筹安排其年休假。

特殊情形下,综合计时制职工的年休假处理需遵循以下规则: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当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若单位因工作需要确无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另外再向职工支付日工资收入的200%赔偿金,日工资收入以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为准。

相关问答FAQs

Q1:综合计时制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加班,是否影响年休假安排?
A:不影响,综合计时制下,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周期结束总工时未超法定标准的,不视为加班;超过法定标准的,应支付加班工资,但年休假是基于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的法定福利,与加班与否无直接关联,单位仍需统筹安排年休假,不能以已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剥夺职工年休假权利。

Q2:综合计时制职工离职时,未休的年休假如何处理?
A:职工离职时,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全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若结果为正数,则单位应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若为负数或零,则不再支付,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王某累计工作5年(应休5天年休假),2023年10月1日离职,其在单位已过日历天数为273天,折算年休假天数=(273÷365)×5≈3.74天,若已休2天,则应支付1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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