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销售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需兼顾法律合规性与岗位特殊性,既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也要为销售业绩管理留出合理空间,以下从合同签订前的准备、核心条款设计、特殊注意事项及签订流程四个方面展开说明。
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在正式签约前,企业需做好两方面准备:一是明确销售岗位的具体要求,包括工作内容(如客户开发、产品推广、业绩指标等)、工作地点(固定办公地点或外勤区域)、薪酬结构(底薪+提成+奖金等模式)等,避免条款模糊导致后续争议;二是核实销售员的身份信息及劳动状态,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离职证明(应届生提供就业推荐表),并确认其不存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避免双重用工风险,企业应准备好《劳动合同文本》《岗位说明书》《薪酬制度》等文件,确保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核心条款设计
劳动合同需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并结合销售岗位特点细化补充内容,重点条款如下:
与工作地点
需明确销售员的具体职责,负责XX区域的产品销售与客户维护,完成月度/季度业绩指标”,避免使用“服从公司安排”等模糊表述,工作地点可约定为“公司XX办公地址或客户所在地”,若涉及外勤或异地派驻,需注明外勤范围及差勤管理方式。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销售岗位常存在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并注明“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若实行标准工时制,需明确每日工作时长、加班工资计算标准,避免因“销售岗位特殊性”而违法约定“无加班费”。
劳动报酬
这是销售员最关注的条款,需清晰约定:
- 底薪:明确金额及发放条件(如需完成最低考勤、业绩考核等),避免“底薪无保障”的争议;
- 提成/奖金:明确计算方式(如按销售额百分比、回款比例等)、发放周期(月度/季度/年度)、支付条件(如需客户回款完成、无退货等),建议以附件形式详细列明提成规则,作为合同补充;
- 其他补贴:如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差旅补贴等,需注明发放标准及条件。
试用期与培训服务期
试用期期限需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超过6个月),若企业为销售员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如产品技术培训、销售技巧培训等),可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但违约金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且需提供培训费用凭证。
保密与竞业限制
销售员常接触客户信息、销售策略等商业秘密,需在合同中明确保密范围、期限(通常在职期间及离职后2-3年)及违约责任,若涉及竞业限制,需明确限制范围、地域、期限(不超过2年),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条款可能无效。
特殊注意事项
- 避免“霸王条款”:如“业绩不达标自动离职”“离职后不发放提成”等条款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而无效,企业需确保条款公平合理。
- 业绩考核的透明性:提成、奖金的考核标准需明确、可量化,建议在合同附件中列明考核流程及申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引发纠纷。
- 社保与公积金:即使销售员流动性高或采用“底薪+提成”模式,企业也必须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否则需承担补缴及滞纳金风险。
签订流程
- 协商一致:企业与销售员就合同条款充分沟通,特别是薪酬、业绩目标等核心内容;
- 文本确认:双方核对合同文本,确保无遗漏或歧义,并在骑缝处签字盖章;
- 合同交付:企业自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文本交付销售员,保留员工签收记录;
- 备案存档:将劳动合同文本及员工身份信息、离职证明等材料整理归档,以备劳动监察部门核查。
相关问答FAQs
Q1:销售员的提成能否在离职后不予支付?
A:不可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提成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只要销售员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业绩条件(如客户回款、无退货等),企业就应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若合同中约定“离职后未完成客户回款不支付提成”,需证明该条件合法合理,否则企业仍需承担支付责任。

Q2:销售岗位可以约定“不定时工作制”而不支付加班费吗?
A:可以,但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企业若因销售岗位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安排员工机动作业,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可不支付加班费,未批准而约定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加班仍需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