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单位申报表是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基础,单位需按照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完整填写并提交申报表,确保失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缴纳,以下从申报主体、申报流程、表格填写规范、注意事项及相关政策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申报主体与申报周期

失业保险申报主体为在当地注册登记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报周期一般为按月申报,部分地区对小微企业或特定行业可按季度申报,具体以当地社保部门规定为准,用人单位需在每月(或季度)结束后规定时限内(如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或上季度)的失业保险申报工作。
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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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申报表: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失业保险单位申报表:
- 线上渠道:登录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电子税务局或社保公共服务平台下载电子版表格;
- 线下渠道: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服务大厅领取纸质表格,部分地区支持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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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申报材料:需准备的材料包括:
-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申报表》原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 上月职工工资发放表或财务工资核算表;
- 单位基本信息变更材料(如涉及单位名称、银行账户等变更);
- 新增/减少职工名册(如有人员变动);
- 社保经办要求的其他材料(如税务关联申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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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申报表:单位需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准确填写申报表各项内容(具体填写规范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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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报:
- 线上提交:通过社保平台或电子税务局上传申报表及附件材料,完成电子签章后提交;
- 线下提交:携带纸质材料至社保经办大厅,通过人工窗口或自助终端提交,并获取受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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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确认:申报通过后,单位需在规定时限内通过银行转账、线上支付等方式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成功后可通过平台查询缴费凭证。
申报表填写规范
以下是《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申报表》主要栏目的填写说明(以常见表格结构为例):
栏目名称 | 注意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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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工商注册全称 | 需与公章一致,若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变更证明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原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已整合 |
单位性质 | 如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 | 按实际注册类型勾选或填写 |
参保地 | 社保缴费所属地区 | 需精确到区县 |
缴费所属期 | 申报的月份或季度,如“2024年X月” | 按自然月或社保年度填写,避免跨期申报 |
职工人数 | 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 含合同制职工、劳务派遣工等,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员 |
工资总额基数 | 上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 |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需与财务报表一致 |
单位缴费基数 | 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当地缴费比例计算(如0.5%-2%) | 部分地区有上下限规定,超过上限按上限核定,低于按下限核定 |
单位应缴金额 = 单位缴费基数×当地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 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 |
个人缴费基数 | 职工个人工资(按当地上下限标准核定) | 需分职工填写明细,或汇总填写总额 |
个人应缴金额 = 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当地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通常为0.5%) | 需在职工名册中体现个人基数计算过程 | |
补缴金额 | 需补缴以前月份的失业保险费(如有) | 需注明补缴所属期、原因,并提供补缴明细表 |
备注 | 其他说明事项,如人员减少原因、基数调整依据等 | 如无特殊情况可填写“无” |
单位盖章 | 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 纸质申报必须盖章,电子申报需使用电子签章 |
注意事项
- 基数申报准确性:工资总额基数需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不得瞒报、漏报,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缴费基数下限,按下限计算;高于上限按上限计算。
- 人员变动及时更新:新增职工需在参保当月申报,减少职工需在离职当月申报,避免因人员变动导致缴费基数或人数错误。
- 政策差异处理:各地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基数上下限标准不同,需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如部分地区对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
- 申报时限要求:逾期申报可能产生滞纳金(按日加收0.05%),情节严重影响单位社保信用。
- 电子化申报要求:推行线上申报的地区,单位需提前完成社保账户注册、数字证书申领等准备工作,确保电子申报渠道畅通。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单位新招用员工当月是否需要申报失业保险?
解答:需要,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新招用员工当月即需纳入失业保险缴费申报,填写《新增职工名册》,并提供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材料,若员工已在其他地区参保,需提供参保缴费凭证,避免重复参保。

问题2:单位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怎么办?
解答: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根据《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等政策,受疫情、经济下行等影响严重的企业,可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缓缴申请,说明困难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财务报表、疫情影响说明等),经审核批准后,可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单位需足额补缴缓缴费用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