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应在次月十五日内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时间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类型和所得的性质,以下是详细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介绍:
1、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每月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2024年1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在2024年2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2、综合所得自行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3、经营所得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4、非居民个人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5、境外所得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其他特殊情况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人,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应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时间是根据纳税人的具体类型和所得性质来确定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综合所得自行申报、经营所得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纳税申报、境外所得纳税申报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按时完成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