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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工伤认定赔偿申请流程材料指南,具体要准备哪些材料?

杭州市工伤办理流程主要涉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等环节,需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主体协同完成,以下是详细流程说明:

工伤认定

(一)认定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及时限

  1.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2. 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可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领取或官网下载);
  2.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3.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 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 若用人单位未申请,需提交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明材料(如工会证明或职工书面说明);
  6.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需提交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7. 其他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

(四)认定流程

  1. 材料提交:申请人将材料提交至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2. 材料审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调查核实: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能力鉴定

(一)鉴定条件

职工经工伤认定后,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均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工伤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
  4.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病历材料。

(四)鉴定流程

  1. 材料提交:申请人向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材料。
  2. 专家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随机抽取3名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进行鉴定。
  3. 作出结论: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作出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4. 送达与复核: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鉴定为最终结论。

工伤待遇支付

(一)待遇项目

  1. 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 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按杭州市规定执行(目前为每人每天30元)。
  4.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支付,分别为杭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5.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为25个月,以此类推至十级为7个月)。
  6.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杭州市规定)。
  7. 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

(二)待遇支付流程

  1. 医疗费用报销:工伤职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费用票据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符合条件的费用直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伤残待遇申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长期待遇。
  3. 工亡待遇申领: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凭死亡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关系证明等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工亡待遇。

特殊情况处理

  1. 用人单位未参保: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2. 职工或近亲属未申请工伤认定:超过1年申请时限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职工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1. 工伤认定:杭州市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如杭州市本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处,电话:0571-12333)。
  2. 劳动能力鉴定: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电话:0571-87709700)。
  3.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地址:杭州市华池街89号,电话:0571-12333)。

相关问答FAQs

问:工伤认定申请后,用人单位不配合提供材料怎么办?
答: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或收集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并可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材料。

问:工伤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如何申请再次鉴定?
答: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书面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供原鉴定结论书及相关材料,省级鉴定为最终结论,再次鉴定程序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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