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省内流动就业后办理退休,需遵循国家及地方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确保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账户等满足退休条件,以下是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
职工需确认退休地条件,根据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需同时满足“待遇领取地在户籍所在地,且户籍所在地缴费年限满10年”或“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地区”等条件,若职工在省内多个城市参保,需以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且未满10年的地区为退休地;若所有参保地均不满10年,则回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某职工户籍在A市,先后在B市、C市参保,若B市缴费满10年,则退休地为B市;若B市、C市均不满10年,则退休地为A市。
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需向最后一个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审核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职工将凭证交至退休地社保机构,由两地社保机构通过全国转移系统办理账户划转,转移内容包括个人账户储存额(含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和部分单位缴费(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2%转移)。
审核退休资格与待遇计算,退休地社保机构需审核职工的参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出生年月、退休年龄等是否符合条件,缴费年限需累计满15年,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的连续工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待遇计算包括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放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确定)以及过渡性养老金(针对“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按计算公式确定),某职工60岁退休,个人账户储存额10万元,计发月数为139,则个人账户养老金约为719元。
需注意特殊情况的衔接,如职工有视同缴费年限,需提供职工档案(由原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保管),由社保机构审核工龄认定;若涉及医疗保险关系转移,需同步办理医保退休手续,确保医保待遇衔接;对于灵活就业人员,需以灵活就业身份在退休地继续缴费至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
办理退休手续,审核通过后,社保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职工需办理退休证、银行卡等手续,若对缴费记录有异议,可向社保机构查询并申请更正。
相关问答FA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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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职工在省内流动就业,多地参保,如何确定退休地?
答:需同时满足户籍地缴费满10年或最后参保地缴费满10年等条件,若多地均满10年,以最后一个参保地为退休地;若均不满10年,回户籍地办理退休。 -
问: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转移接续后,各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无需重新计算,确保累计满15年即可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