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伤申请流程及相关事项详解
工伤认定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当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及时、正确地申请工伤认定至关重要,本文将详细说明杭州市工伤申请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及注意事项,为职工和相关单位提供全面指引。
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申请的主体及时限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包括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可在社保行政部门官网下载或现场领取);(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1)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现场证据、证人证言等;(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法院的判决书等;(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的出差证明、公安机关的证明等;(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7)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工伤认定办理流程
- 申请:申请人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部门。
- 受理:社保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调查核实: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等应当予以协助,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行政部门或者社会组织进行调查。
- 认定决定: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那些结论作出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送达:工伤认定决定应当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后的待遇享受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一)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四)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意事项
-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签字或盖章。
- 工伤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当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便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杭州市工伤认定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 区域 | 办理部门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 上城区 | 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 | 上城区婺江路169号 | 0571-87813666 | | 拱墅区 | 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 | 拱墅区沈塘湾巷123号 | 0571-85859666 | | 西湖区 | 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 | 西区文三西路357号 | 0571-87979666 | | 滨江区 | 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 | 滨江区江南大道100号 | 0571-87706666 | | 萧山区 | 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 | 萧山区市心南路818号 | 0571-82889666 | | 余杭区 | 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 | 余杭区临平街道南苑街道世纪大道928号 | 0571-89179666 | | 富阳区 | 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 | 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98号 | 0571-63143666 | | 临安区 | 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 | 临安区锦城街道城中街88号 | 0571-58659666 | | 临平区 | 临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 | 临平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69号 | 0571-89166666 | | 钱塘区 | 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 | 钱塘区下沙街道金沙大道600号 | 0571-82906666 |
相关问答FA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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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时需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本人不负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需提供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证明,如通勤记录、居住证明和单位地址证明等,若本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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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伤认定后,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后,职工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报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2)医疗费用发票原件;(3)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医疗文书;(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5)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医疗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或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已垫付医疗费用的,可凭相关材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对于符合规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等,也可一并申请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