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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章遗失了具体要怎么处理才能补办?

人事章遗失是企业印章管理中较为严重的情况,可能涉及法律风险、业务办理受阻等问题,需企业通过规范的流程及时处理,最大限度降低损失,以下是人事章遗失后的详细处理步骤及注意事项:

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风险扩散

人事章一旦确认遗失或被盗,企业应第一时间采取行动,防止印章被不法分子利用,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印章,所有需加盖人事章的文件(如劳动合同、任免通知、社保缴纳证明等)均暂停办理,避免在印章找回前形成新的法律风险,企业内部需成立专项处理小组,通常由行政部、人事部负责人牵头,法务部门(如有)参与,明确分工,确保后续流程有序推进,应通知所有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告知人事章遗失情况,要求其在对外业务中严格核查印章使用,防止内部人员误用或外部人员冒用。

发布内部声明与外部通知,明确印章失效

为避免第三方因使用遗失印章产生的法律纠纷,企业需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声明,内部声明应面向全体员工,明确人事章遗失及作废信息,要求各部门在后续工作中不再认可该印章的法律效力,可通过企业内部邮件、公告栏、工作群等方式发布,外部声明则需根据企业业务范围确定发布渠道,若企业涉及大量对外合同签订、资质办理等,可选择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地报纸或行业媒体上刊登遗失启事,声明内容包括企业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人事章编号(如有)、遗失日期及“自声明发布之日起,上述印章自动失效,一切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均与本公司无关”等内容,声明发布后需保留相关报刊或网页截图作为证据。

办理报案及备案手续,固定证据

若怀疑人事章被盗或涉及违法犯罪行为,企业应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报案,提交报案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印章遗失情况说明、内部声明等),获取《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这既是后续补办印章的必要材料,也可在发生纠纷时作为企业已尽到保管义务的证据,需到当地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部门(通常为派出所或治安支队)办理印章遗失备案手续,提交报案回执、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等材料,完成备案后,系统将记录该印章状态为“遗失”,便于其他部门在核验时识别。

申请补刻人事章,补办相关手续

完成报案及备案后,企业可启动补刻流程,根据《印章管理办法》,企业补刻印章需向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 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回执》或《遗失备案证明》;
  5. 企业内部关于补刻印章的决议(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需加盖公章);
  6. 原印章的印模(如有,可由档案管理部门提供)。
    材料审核通过后,刻章单位将根据公安机关批准的信息制作新的人事章,通常需要3-5个工作日,补刻完成后,新印章需在公安机关印章管理系统登记备案,并获取新的印章编码。

办理印章启用及变更手续,确保业务衔接

新人事章刻制完成后,企业需办理启用手续并同步更新相关备案信息,应通过内部渠道发布新印章启用通知,明确新印章的编号、启用日期、使用范围及旧印章作废时间,要求各部门自启用日期起使用新印章办理业务,需到以下部门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

  • 人社部门:更新社保、公积金缴纳单位印章备案信息,确保员工社保、公积金缴纳正常办理;
  • 税务部门:变更税务申报相关文件备案印章,避免因印章不符导致税务申报问题;
  • 银行:更新企业预留印鉴,若涉及银行账户预留人事章的业务(如工资发放授权书等),需前往开户银行办理印鉴变更;
  • 市场监管部门:若企业涉及工商变更登记(如高管备案、章程修改等),需同步更新提交文件中的印章信息;
  • 合作单位:通知长期合作客户、供应商等合作伙伴,更新企业人事章信息,避免因印章差异影响业务合作。

完善印章管理制度,预防再次发生

人事章遗失暴露出企业印章管理可能存在的漏洞,事后需加强制度建设,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具体措施包括:

  1. 明确印章保管责任:建立“专人专管、专人使用”制度,人事章由人事部门指定专人(如人事主管或行政专员)保管,实行“用印审批—登记用印—归还检查”流程,每次用印需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记录用印日期、文件名称、份数、经办人、审批人等信息;
  2. 规范存放环境:印章需存放于带锁的专用保险柜中,保险柜钥匙由保管人随身携带或交由行政部统一管理,严禁随意放置或交由他人代管;
  3. 加强监督与审计:定期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行政部或内审部门每季度核对《印章使用登记表》与实际用印文件是否一致,发现违规用印及时纠正;
  4. 开展人员培训:定期对印章保管人及使用人员进行法律风险培训,明确印章使用规范及违规后果,提高责任意识。

相关问答FAQs

问:人事章遗失后,在补办完成前,急需用印的文件如何处理?
答:在补办新章期间,若确有紧急文件(如员工入职通知书、社保增员申请等)需用印,可采取临时替代措施:一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部分文件(如内部通知)可通过“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的形式替代人事章,需提前与接收方沟通确认;二是若接收方(如人社部门)允许,可由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字后,说明人事章遗失正在补办,先办理业务,后续补盖新章并提交说明,紧急情况处理完毕后,需及时将文件补盖新章,并留存《情况说明》及接收方出具的受理凭证。

问:人事章遗失后,发现有人冒用该印章签订了虚假合同,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一般情况下,企业无需对冒用人事章签订的虚假合同承担责任,但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企业已及时发布遗失声明并报案,能证明印章已失效且非企业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合同相对方为恶意,明知或应知印章遗失(如合同签订时间在遗失声明发布后,或合同内容明显异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若企业能提供公安机关报案回执、遗失声明、备案证明等证据,可主张合同无效,不承担法律责任,若相对方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企业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企业需尽快完成印章补办及备案,最大限度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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