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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中工伤认定需满足哪些具体条件?

社保中的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者在从事本职工作、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或者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法定程序被确认为工伤,从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过程,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环节,既保障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同时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提供了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认定主要从认定范围、认定程序、举证责任、不予认定情形等方面进行规范。

工伤认定的范围

工伤认定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为核心要素,同时扩展至与工作相关的其他合理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最典型的工伤情形,例如员工在生产车间操作机器时被设备砸伤,或在办公室整理文件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员工在上班前更换工作服、调试设备,或下班后清理工作场地时受伤。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保安在值班时与歹徒搏斗受伤,或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被患者家属殴打受伤。
  4. 患职业病的,职工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需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销售人员外出洽谈业务时遭遇交通事故,或员工被派驻外地期间在宿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此情形需同时满足“合理路线”“合理时间”“非本人主责”三个条件,例如员工自驾车上班途中被闯红灯的车辆撞击受伤。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视同工伤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注意“48小时”从发病首日开始计算,且不包括经抢救无效超过48小时死亡的情形。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参与扑救火灾、抗震救灾时受伤。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此类情形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需遵循法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调查、认定等环节:

  1. 申请主体:工伤认定申请可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 申请材料: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3. 受理与调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7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在60日内作出决定,调查过程中,可向用人单位、职工及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病历、现场勘验等。
  4. 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可凭认定书享受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不予认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分配

工伤认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属工伤的举证责任,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证据证明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用人单位主张职工受伤系“个人原因”(如打架斗殴、故意自残),需提供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若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则推定职工主张成立,认定为工伤。

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 故意犯罪的,职工因盗窃单位财物被保安打伤,或因参与赌博斗殴受伤。
  2. 醉酒或者吸毒的,需提供有权的机关出具的证据,如公安机关的酒精检测报告、吸毒检测报告。
  3. 自残或者自杀的,需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排除他杀可能。

工伤认定中的特殊情况处理

  1. 劳动关系争议: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需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2. 职业病认定:职业病诊断需由取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职工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诊断的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3. 跨省流动就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若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保,可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相关问答FAQs

问题1:员工在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解答:需根据团建活动的性质判断,若团建活动由用人单位组织、利用单位资源、且目的是增强团队凝聚力或促进工作(如拓展训练、年会等,通常视为工作的一部分),则受伤可认定为工伤,若员工自发组织的私人聚会活动,则不属于工伤,某公司组织员工周末登山拓展,途中员工滑倒受伤,应认定为工伤;若员工下班后自行约同事聚餐后受伤,则不属于工伤。

问题2:员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但超过48小时后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不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若疾病发作后超过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例如员工上午10时发病,经抢救至次日凌晨2时死亡(超过36小时但未满48小时),可认定为视同工伤;若发病后48小时之后死亡,则不符合视同工伤条件,家属可按基本医疗保险或通过民事侵权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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