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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人员界定标准是什么?权益如何保障?

什么算试用期人员

在职场中,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相互考察的重要阶段,试用期人员是指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劳动者,明确试用期人员的界定,不仅有助于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也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下从法律定义、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管理规范及常见误区等方面,详细阐述“什么算试用期人员”。

试用期人员界定标准是什么?权益如何保障?-图1

法律定义与劳动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人员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的,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适用范围与例外情形

试用期人员适用于初次就业、再次就业或岗位变动的劳动者,但并非所有劳动关系都必须约定试用期,以下情况不得约定试用期:

  1. 非全日制用工:如兼职、临时工等以小时计酬的用工形式。
  2.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两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3. 已完成一定任务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以完成某项项目为期限的合同。
  4. 单位重新聘用退休人员: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试用期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内部调岗或续签劳动合同时,若岗位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或晋升,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试用期人员作为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基本平等的权利,同时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

权利方面

  1. 劳动报酬权:有权获得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工资,并享受加班费、奖金等福利。
  2. 休息休假权: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
  3. 社会保险权:用人单位需为试用期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4. 劳动保护权:有权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防护措施。
  5. 解除合同权:劳动者可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支付报酬、未缴社保等违法情形,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并要求经济补偿。

义务方面

试用期人员界定标准是什么?权益如何保障?-图2

  1. 遵守规章制度:需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职责要求。
  2.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3. 完成工作任务: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标准履行职责。
  4. 接受考核评估:用人单位通常通过试用期考核评估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考核结果可能影响转正或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试用期人员的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在管理试用期人员时,需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劳动争议。

  1. 明确录用条件:在招聘时或入职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试用期人员具体的岗位要求、考核标准及转正条件,避免“模糊化”管理,销售岗位可明确销售额、客户满意度等指标,技术岗位可明确项目完成质量、技术能力等要求。

  2. 规范考核流程:试用期考核应客观、透明,考核过程需有记录(如绩效评估表、主管评语等),并允许试用期人员提出异议,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需在试用期结束前通知劳动者,并说明理由,否则可能被视为默认转正。

  3.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若试用期人员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需提供充分证据(如考核记录、违纪事实等),并提前三日通知劳动者,解除理由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不得以“试用期随意辞退”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4. 避免变相延长试用期:部分用人单位通过调岗、续签合同等方式变相延长试用期,此举违反“一次试用期”原则,劳动者可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1. “试用期不签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无需签订合同,或仅签订“试用期协议”,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中,未签合同可能面临双倍工资风险。

  2. “试用期工资可随意定”
    试用期工资需同时满足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个条件,任何一项不达标均属违法。

    试用期人员界定标准是什么?权益如何保障?-图3

  3. “试用期不合格可直接辞退”
    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且需履行通知义务,若仅口头辞退或无正当理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二倍)。

  4. “试用期不缴纳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试用期也不例外,未缴社保的,劳动者可要求补缴并主张赔偿损失。


相关问答FAQs

Q1:试用期人员是否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A:试用期人员原则上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如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加班费等,但部分非法定福利(如企业年金、额外补贴)可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所不同,需注意,试用期工资需符合法定标准,且用人单位不得以“非正式员工”为由剥夺其法定福利。

Q2:用人单位能否在试用期结束后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A:不可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合同需在试用期内完成;若试用期结束后才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可能被视为违法解除,若劳动者已转正,用人单位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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