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天工作制如何计算工资,是许多职场人士关注的核心问题,尤其在我国劳动法框架下,这种工作模式涉及加班费、休息日加班、工资基数核算等多重细节,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劳动合同约定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依据、工资构成、计算方法、特殊情况处理及常见误区五个维度展开详细说明。
法律依据:六天工作制的合法性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意味着,六天工作制在“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且“至少保证一天休息”的前提下具有合法性,但需注意:
- 每日工作时长的上限:若每天工作超过八小时,超出部分需按加班费计算;
- 每周总工时的限制:六天工作制下,每周总工时为48小时(8小时/天×6天),超出44小时的部分为延长工作时间,需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费;
- 休息日加班的特殊规定:第六天作为休息日(非法定节假日),若员工工作且无法安排补休,需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
工资构成:六天工作制下的收入结构
在六天工作制下,员工工资通常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两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工资类型 | 定义 | 法律依据 |
---|---|---|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如每日8小时、每周44小时)提供劳动获得的报酬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 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8小时)的部分 |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一) |
休息日加班工资 | 在周六(休息日)工作且无法安排补休的报酬 |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二) |
关键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计算加班费的基础,需明确“工资基数”——即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或实际发放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合同未明确,可按员工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折算,或按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计算方法:分场景详解工资核算逻辑
(一)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总工时48小时)
这种情况下,每周超出法定44小时的部分(4小时)为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构成如下:
- 月正常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工资×21.75天(月计薪天数,用于计算日均工资);
- 月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日工资×150%×每月延长总小时数(如每月按22天工作,则每月延长小时数为22×4=88小时)。
示例:员工月薪6000元,日工资=6000÷21.75≈275.86元,每月延长88小时,加班费=275.86×150%×88≈36433.92元?(注:此处计算有误,应为275.86×1.5×88=36433.92元?不,275.86元是日工资,每日延长4小时,则每日加班费=275.86÷8×1.5×4≈206.90元,每月22天则加班费=206.90×22≈4551.80元)
(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如每日工作10小时)
此时需拆分“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加班”:
- 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出8小时的部分(2小时/天),按150%计算加班费;
- 第六天休息日加班:按8小时×200%计算加班费。
示例:员工月薪6000元,日工资275.86元,每小时工资=275.86÷8≈34.48元,每日工作10小时:
-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34.48×150%×2=103.44元/天;
- 第六天加班工资:34.48×200%×8=551.68元/天;
- 若每月22个工作日(含4个周六),则月加班费=(103.44×18天)+(551.68×4天)=1861.92+2206.72=4068.64元。
(三)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六天工作制
部分行业(如制造业、物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若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工时未超过法定标准(如每周44小时),则第六天工作不视为加班;若总工时超出,则超出部分按150%计算加班费。
特殊情况处理:加班费基数与补休争议
- 工资基数争议:若实际工资包含奖金、津贴、补贴,应将这部分纳入工资基数计算加班费,员工基本工资4000元,绩效奖金2000元,则工资基数应为6000元。
- 补休优先原则:休息日(周六)加班,企业优先安排补休(如调休至工作日),若无法补休才支付200%加班费;延长工作时间(每日超8小时)部分,不适用补休,必须支付150%加班费。
- 法定节假日加班:若第六天恰逢法定节假日(如五一劳动节),则需按300%支付加班费,且不适用补休。
常见误区:避免工资核算的“坑”
- 误区1:“六天工作制=每天8小时,无加班费”——错误,因每周总工时48小时>44小时,超出部分需付150%加班费;
- 误区2:“休息日加班必须支付200%加班费”——错误,企业可优先安排补休,补休后无需支付;
- 误区3:“加班费基数=基本工资”——错误,应包含所有货币性工资(奖金、津贴等)。
相关问答FAQs

Q1:六天工作制下,员工主动放弃休息日加班,企业是否需支付加班费?
A:若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休息日加班,且未提供劳动,企业无需支付加班费,但需注意,企业安排加班需与员工协商,不得强迫员工加班,若员工已提供劳动,即使“自愿”,企业仍需支付加班费(除非双方协商一致以补休替代)。
Q2:实行六天工作制,企业能否通过“调休”规避所有加班费?
A:不能,调休仅适用于休息日加班(周六),且需在六个月内安排补休;延长工作时间(每日超8小时)部分,不适用调休,必须按150%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如周六恰逢法定节假日),需按300%支付加班费,且不适用调休,企业若通过“调休”拒付这两类加班费,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