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作为劳动关系建立初期的重要阶段,其工资处理不仅是劳动者关注的焦点,也是企业合规管理的关键环节,试用期工资的发放需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约定及企业内部制度,涉及支付标准、计算方式、发放时间、特殊情况处理等多个维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需明确相关规则,避免纠纷发生。
试用期工资的支付标准:法定底线与约定自由

试用期工资的支付首先需遵守“不低于法定标准”的硬性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包含两层“红线”:一是“比例底线”,即试用期工资需达到约定工资的80%(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作为参考,若约定工资低于最低档工资,则以最低档工资为基数计算80%);二是“绝对底线”,即无论约定工资高低,试用期工资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2023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320元/月,上海市为2690元/月,具体以各地最新政策为准)。
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月工资5000元,其试用期工资应不低于4000元(5000元×80%);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则即使按80%计算后低于2200元,也需按2200元发放,若约定工资为3000元,按80%计算为2400元,此时需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比较:若当地最低工资为2200元,则试用期工资按2400元发放;若当地最低工资为2500元,则试用期工资需按2500元发放,不得低于该标准。
试用期工资的计算方式:全月与未全月的差异化处理
试用期工资的计算需根据劳动者实际出勤情况确定,分为“全月出勤”和“未全月出勤”两种情形:
(一)全月出勤
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当月全勤工作,试用期工资直接按约定的试用期月工资标准发放,计算公式为:试用期月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未全月出勤
劳动者当月存在缺勤(如事假、病假、旷工等)时,需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工资,计算公式为:试用期日工资=试用期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试用期应发工资=试用期日工资×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月计薪天数21.75天是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计算得出((365天-104天休息日)÷12个月)。
某劳动者试用期月工资为4000元,当月实际出勤18天,其试用期工资计算为:日工资=4000÷21.75≈183.91元;应发工资=183.91×18≈3310.38元,若涉及病假,还需根据企业病假工资规定(如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一步计算。
试用期工资的发放时间与形式:与正式工资一致的原则
试用期工资的发放时间、形式及流程应与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正式工资保持一致,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每月5日、10日等发放上月工资),企业需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工资,并提供工资条(或电子工资单),列明工资构成(基本工资、绩效、津贴等)、扣款项(社保、个税等)及实发金额,确保工资发放透明可追溯。
需注意,试用期工资不得以“实习补贴”“试用津贴”等名义规避工资支付义务,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试用期工资即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需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特殊情况下的试用期工资处理
(一)试用期延长

若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或客观原因需延长试用期,需同时满足“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超过法定上限”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延长试用期后,工资标准仍需按原约定工资的80%执行,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延长后的总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主动离职:劳动者提前3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时一次性结清工资,包括试用期工资至实际工作日的金额。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需有明确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支付试用期工资至解除之日;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如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者可要求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包含试用期工资差额。
(三)试用期工资与社保缴纳
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试用期工资是社保缴费基数的依据,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可要求补缴,并主张因未缴社保造成的损失(如医疗费用报销等)。
企业合规管理建议
- 明确劳动合同条款:劳动合同中需明确约定试用期工资标准、计算方式及发放时间,避免口头约定。
- 完善内部制度:制定试用期考核制度,明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及考核流程,确保解除劳动合同有据可依。
- 保留工资支付记录:保存工资发放凭证、考勤记录等资料,至少保存2年,以备劳动监察或劳动争议处理时举证。
相关问答FAQs
Q1:试用期工资低于正式工资80%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何维权?
A: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补足工资差额;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电话12333),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时效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劳动监察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Q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吗?试用期工资能否单独约定?
A: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不能单独约定“固定补贴”或“生活费”,必须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遵守“不低于约定工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否则约定无效,需按法定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