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人员在重新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自愿放弃领取等情况下需要办理的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停止领取的具体流程和原因有所不同,以下是详细说明: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常见情形
- 重新就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找到新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开始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等,需从就业当月起停止领取。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人员年满60周岁(男)或55周岁(女,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且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自动终止。
-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退休条件并领取养老金的,需同时停止失业保险金发放。
- 应征服兵役:失业人员被征集服现役的,从入伍之月起停止领取。
- 移居境外:失业人员移居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且未在国内继续参保的,需办理停止手续。
-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职业培训或介绍:若失业人员两次拒不接受当地人社部门提供的培训或就业岗位,经办机构可停止发放。
- 自愿放弃:失业人员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领取的,需提交书面申请。
停止领取的办理流程
(一)重新就业的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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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操作:
- 单位需在员工入职后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系统会自动同步就业信息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若单位未及时参保,失业人员需自行提供劳动合同或单位参保证明办理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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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操作:
- 登录当地人社局官网或“掌上12333”APP,在“失业保险服务”模块中点击“停止领取申请”,填写就业信息并上传劳动合同扫描件。
- 或携带身份证、就业证明(如劳动合同、单位公章的在职证明)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
(二)其他情形的办理流程
- 退休或享受养老保险:
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保系统会自动关联失业保险停发,无需额外申请。
- 移居境外或应征服兵役:
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入伍通知书或境外居留证明,到经办窗口办理。
(三)办理时限与材料
- 材料清单: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明(如劳动合同、退休批文、入伍通知书等)。
-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经办机构会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次月起停发待遇。
注意事项
- 及时申报:重新就业后需尽快办理停发手续,否则可能涉及多领待遇的追回。
- 保留证明材料:就业或身份变更的证明需妥善保存,以备后续核查。
- 跨地区转移:若需跨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需先办理停发手续,再申请转移接续。
相关问答FAQs
Q1: 重新就业后忘记办理停领,多领了失业保险金怎么办?
A: 需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退还多领的金额及利息,若拒不退还,经办机构可从其后续失业保险待遇或养老保险待遇中抵扣。
Q2: 自愿放弃领取失业保险金后,能否恢复领取?
A: 若放弃后仍未就业且符合领取条件,可在放弃之日起30日内申请恢复,超过期限需重新申领,但恢复后需重新计算领取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流程及政策可能因地区差异略有不同,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电话:12333)或登录官网查询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