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病假扣款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相关劳动保障政策,结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核心原则是保障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基本生活,同时体现劳动报酬与劳动贡献相匹配,以下是具体扣款规则及操作细节: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病假扣款的基础是“病假工资计算基数”,通常分为三种确定方式,优先适用约定优先原则:
-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不包含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
- 集体合同约定:若劳动合同未明确,可参考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合同的约定;
- 地方规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职工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黑龙江省人社厅相关规定)。
需注意,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23年哈尔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60元,故病假工资基数下限为1488元/月)。
病假工资支付比例
病假工资根据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及病假时长,按比例支付,具体分为以下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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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病假:
- 累计工作年限不满10年:病假工资为基数的60%-100%(具体比例由用人单位在上述区间内自主确定,多数企业采用“病假天数≤2个月支付60%,2-6个月支付70%,≥6个月支付80%”的标准);
- 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病假工资为基数的70%-100%(常见标准为“病假天数≤2个月支付70%,2-6个月支付80%,≥6个月支付100%”)。 注:医疗期期限根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及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如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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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病假: 若职工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未解除合同,病假工资可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即1488元/月)。
病假天数的统计与扣款示例
病假天数通常按自然日计算,节假日包含在内;连续病假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条(急诊可后补),以下以“月工资基数5000元,医疗期内病假,按基数70%支付”为例,计算日病假工资:
- 日病假工资计算公式:月病假工资÷当月计薪日(21.75天)
月病假工资=5000元×70%=3500元
日病假工资=3500元÷21.75天≈160.92元
若当月病假15天,当月实发工资=(5000元÷21.75天×(21.75-15天))+160.92元×15天≈3436.78元
注: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病假期间不发放全勤奖、绩效奖金”等,需在制度中明确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否则不得随意扣除。
特殊情形处理
- 疾病救济费:对于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工作的职工,若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可支付疾病救济费,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1488元/月)。
- 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病假工资按上述标准执行。
- 女职工孕期病假:女职工怀孕期间病假,医疗期期限按国家规定延长,病假工资比例不受影响。
用人单位义务
用人单位需建立规范的病假管理制度,明确请假流程、所需材料(如二级以上医院病假条)、工资计算方式,并书面告知职工,病假工资需按月支付,不得拖欠或克扣。
相关问答FAQs
Q1:病假期间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A:需要,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仍应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可从病假工资中代扣代缴。
Q2:职工未提供正规病假条,用人单位能否按旷工处理?
A:可以,职工请病假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如病假条、诊断书等),若未提供且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可按规章制度认定为旷工,并按旷工条款处理(如扣发当日工资、警告等),但规章制度需合法且已向职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