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称职干部进行调岗是干部管理工作中一项严肃而重要的任务,既需要坚持原则、严格标准,也需要注重方法、规范程序,确保既解决实际问题,又保护干部积极性,维护组织权威和队伍稳定,这一工作应遵循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群众公认、依法依规等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避免主观随意性和简单化处理。
明确不称职干部的认定标准与情形
不称职干部的认定必须基于客观事实和明确标准,不能仅凭主观印象,通常可从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综合考量,具体情形包括:政治上不合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履职能力不足,无法胜任现岗位要求,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在“基本称职”且无改进提升空间;工作作风懈怠,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工作实绩较差,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所在单位或部门排名长期靠后;廉洁自律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但仍需继续考察的,认定标准需具体化、可量化,例如对领导干部可设定“重点工作完成率低于80%”“群众满意度测评低于60分”等硬性指标,确保有据可依。
规范调岗工作的程序与流程
调岗工作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具体流程可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 初步核实与动议:由组织人事部门或单位党委(党组)根据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专项检查、群众反映等渠道掌握的情况,对不称职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确认属实后启动调岗动议,动议需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形成初步意见。
- 考察与认定:成立考察组,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民主测评、实地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干部的现实表现、问题性质、整改意愿及群众意见,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报告,明确是否属于不称职范畴,并提出调岗建议,考察过程需注重听取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同事及服务对象的意见,确保考察结果客观准确。
- 集体研究与决定:党委(党组)根据考察报告,结合干部一贯表现和岗位特点,集体研究确定调岗方案,方案应明确调岗原因、新岗位安排、职级调整(如降职、转任非领导职务等)及后续管理措施,涉及重要岗位或领导干部的调岗,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或备案。
- 谈话与反馈:由党委(党组)负责人或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与被调岗干部进行正式谈话,向其说明调岗原因、依据和组织意见,听取个人陈述和意见,帮助其认识问题、放下思想包袱,谈话需做好记录,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 公示与执行:调岗决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办理人事调动、工资调整、工作交接等手续,确保工作平稳过渡,将调岗决定及材料存入干部档案,作为后续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科学制定调岗方案与后续管理
调岗方案需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原则,既要体现对不称职干部的处理,也要考虑其特长和能力,合理安排新岗位,对能力不足但工作态度端正的干部,可调整至压力较小、专业性要求较低的岗位,给予改进机会;对作风问题突出的干部,可转任至基层一线或监督岗位,加强实践锻炼;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干部,在处理的同时需明确整改要求,调岗后,不能“一调了之”,需加强后续管理:一是建立跟踪考察机制,定期了解干部在新岗位的工作表现,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谈心谈话,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二是设定整改期限,要求干部制定整改计划,明确目标、措施和时间节点,到期后进行考核验收;三是加强教育培训,针对干部存在的短板,提供个性化培训,如政治理论学习、业务技能提升等,帮助其尽快适应新岗位;四是完善激励机制,对整改成效显著、工作表现突出的干部,可按程序恢复原职级或给予提拔使用,激发其改进动力。
注重人文关怀与纪律保障
在调岗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性,也要体现组织关怀,对被调岗干部,要主动关心其思想动态和生活困难,帮助解决实际问题,避免简单粗暴的“一刀切”,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在调岗过程中搞暗箱操作、打击报复或优亲厚友,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岗决定的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直至纪律处分,组织人事部门需全程监督调岗工作,确保程序合规、结果公正,维护干部队伍的纪律性和严肃性。
以下是相关问答FAQs:
问:不称职干部的考核结果如何确定?是否必须经过民主测评?
答:不称职干部的考核结果应结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等多种方式综合评定,其中年度考核是重要依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年度考核需经过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综合分析等程序,民主测评是了解干部群众认可度的重要环节,但并非唯一标准,对存在争议或情况复杂的干部,需进一步通过实地调研、专项调查等方式核实,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准确,避免“唯票取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问:干部对调岗决定不服怎么办?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干部对调岗决定不服的,可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申诉规定》等法规,向作出决定的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调岗决定的执行,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在30日内进行复核,作出复核决定,若对复核决定仍不服,可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或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再申诉,或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申请复核或仲裁,组织部门应畅通沟通渠道,耐心听取干部的陈述和意见,对确属认定不当或程序违规的,应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