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中,主动设计让公司“炒掉你”通常涉及一系列策略性行为,其核心在于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同时避免自身权益受损,这一过程需要谨慎规划,确保每一步都符合劳动法律法规,避免因不当行为导致法律风险或个人信誉损失,以下从多个维度详细阐述具体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及风险控制。
明确目标与法律边界
在采取行动前,必须明确“被炒掉”的核心诉求是获取经济补偿(如N+1)还是单纯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若希望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并支付补偿,需围绕这些法定情形设计行为逻辑,避免因“主动辞职”导致无法获得补偿。
构建“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链
“不能胜任工作”是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常见理由,但需满足“举证-培训/调岗-再举证”的法定流程,可通过以下方式逐步构建证据:
- 绩效目标设定:在绩效周期开始前,与上级书面确认工作目标(如KPI、OKR),确保目标具体、可量化且符合岗位要求,销售岗位可设定“季度销售额100万元”“客户满意度评分90分以上”等明确指标。
- 阶段性绩效记录:定期保留工作成果不足的证据,如未达标的业绩报表、客户投诉邮件、项目延期说明等,并通过书面形式(如绩效改进计划PIP)与公司确认改进需求,连续三次月度绩效未达80%,可要求公司制定为期1个月的改进计划,并明确未达标的后果。
- 拒绝合理调岗或培训:若公司基于绩效问题提出调岗或培训,需评估新岗位/培训内容是否合理(如薪资、职责是否匹配),若明显不合理(如从技术岗调至保洁岗),可书面拒绝并说明理由,为后续“公司无理调岗”埋下伏笔。
利用“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条款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包括法律法规变化、政策调整、企业搬迁、重大技术革新等,可通过以下方式触发该情形:
- 关注公司战略调整:若公司业务收缩、部门撤销或搬迁至异地,可主动提出异议,公司从一线城市搬迁至三线城市,且未提供合理补偿(如交通补贴、住宿安排),可书面拒绝到新地点工作,主张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岗位职能实质性变更:若公司未经协商单方面变更核心工作内容(如从研发岗转为销售岗),可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恢复原岗位或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
制造“协商一致解除”的假象
若希望快速离职且避免公司以“违纪”为由解除,可通过“协商一致”方式解除合同,同时争取经济补偿,具体步骤:
- 书面提出协商解除意向:向HR或直属上级发送邮件,明确表达“因个人原因希望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询问补偿方案。“因家庭原因,希望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恳请告知相关补偿流程。”
- 保留协商记录:全程保留沟通记录(邮件、微信、录音等),若公司同意支付补偿(如N+1),需签订书面《协商解除协议》,明确补偿金额、离职日期、无竞业限制等条款,避免口头承诺。
规避法律风险的注意事项
- 避免“违纪”行为:切勿通过旷工、消极怠工、泄露公司机密等违纪手段逼迫公司解除,否则可能面临无补偿解雇甚至赔偿,连续旷工3天可能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无需支付补偿。
- 保留书面证据:所有沟通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对于公司的口头要求(如“主动辞职否则开除”),可通过邮件确认:“今日领导告知若不主动辞职将予以开除,特此书面确认,请公司明确是否属于胁迫解除。”
- 咨询专业律师:在采取行动前,务必咨询劳动法律师,评估行为的合法性及风险,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权益受损,某些地区对“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需结合地方司法实践调整策略。
行为策略时间表(示例)
阶段 | 时间跨度 | 关键行动 | 风险控制要点 |
---|---|---|---|
准备期 | 1-2个月 | 收集岗位说明书、绩效目标;记录工作成果;了解公司政策及劳动法规 | 确保证据客观、真实;避免主观情绪化表述 |
执行期 | 2-3个月 | 主动制造绩效不足;拒绝不合理调岗;提出协商解除意向 | 每一步行动保留书面记录;避免与同事冲突,防止被认定为“不团结” |
收尾期 | 1个月 | 签订协商解除协议;办理离职交接;确认补偿到账 | 协议条款逐条核对;避免签署“自愿放弃补偿”的声明 |
相关问答FAQs
Q1:如果公司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我如何判断是否合法?
A:合法解除需满足三个条件:①绩效考核标准明确且已提前告知员工;②考核结果客观公正,有数据或事实支撑;③公司已给予培训或调岗机会,员工仍不能胜任,若公司未提供绩效目标、考核过程不透明或未给予改进机会,则属于违法解除,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N赔偿金。
Q2: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还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A: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是否支付补偿,取决于双方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一致解除的,经济补偿金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公司主动提出并同意支付N或N+1补偿,应在《协商解除协议》中明确写明;若协议中未约定或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补偿”,则事后难以主张,因此务必在签订协议前仔细核对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