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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工资支付标准是什么?法律规定具体如何执行?

医疗期工资支付是劳动保障领域的重要问题,涉及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需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执行,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期限,在此期间,工资支付需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实际医疗期时长、工资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医疗期的确定

医疗期的长短取决于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明确: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10年的为9个月,10-15年的为12个月,15-20年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医疗期计算周期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而非自然日或日历月。

医疗期工资支付标准

医疗期工资支付并非按固定比例发放,而是分阶段适用不同标准,核心原则是“保障基本生活”和“与工龄挂钩”,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病假工资(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或非工伤情形)

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或劳动者系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需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计算公式为:病假工资=日工资×病假工资支付比例×病假天数,日工资以劳动者本人正常情况下月工资的70%确定(月工资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未约定的按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病假工资支付比例则与工龄挂钩: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支付比例不低于60%,满5年不满10年的不低于70%;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支付比例不低于70%,5-10年的不低于80%,10-15年的不低于90%,15年以上的支付100%,某劳动者月工资5000元,工作年限8年(本单位3年),日工资=5000×70%÷21.75≈160.92元,病假工资支付比例为60%,则病假期间日工资为160.92×60%≈96.55元。

(二)疾病津贴(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

若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疾病津贴”,标准为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至60%,具体比例由各省规定(如北京为60%,上海为4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若疾病津贴低于劳动者按病假工资标准计算的金额,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因工负伤则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医疗期工资的支付要求

  1. 支付周期:医疗期工资应按月支付,不得拖欠或克扣,且支付时间不得晚于约定的工资支付日。
  2. 下限保障:无论按病假工资还是疾病津贴计算,医疗期工资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部分地区如上海、江苏明确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北京为最低工资标准的90%,需结合地方规定执行)。
  3. 假期衔接:医疗期内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工资支付标准不变,不因假期而扣减。

医疗期满后的处理

医疗期满后,若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若医疗期满后劳动者能从事工作,则应恢复劳动关系,工资按正常标准支付。

以下为医疗期工资支付标准对比简表:

情形 计算基数 支付比例(按工龄) 下限
未参保/非工伤病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70%÷21.75 10年以下:60%-70%;10年以上:70%-100%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90%
工伤保险疾病津贴 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40%-60%(各省规定)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相关问答FAQs

Q1:医疗期工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A1:需要,医疗期工资属于劳动者个人所得,若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目前为每月5000元),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时需将病假工资或疾病津贴合并至当月工资总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

Q2: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降低工资标准吗?
A2:不可以,医疗期工资支付有明确法定标准,用人单位不得擅自降低,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低于按病假工资或疾病津贴计算的金额,应按法定标准支付;若约定的工资高于法定标准,且劳动者未提出异议,可按约定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法定下限,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医疗期工资的行为属于克扣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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