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注销后,追讨社保确实存在一定难度,但并非完全没有途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即便公司主体资格消灭,原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清算义务人仍可能承担相应责任,以下是具体的操作步骤和法律依据,供参考。
需明确公司注销的性质及责任主体,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应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事务,包括缴纳所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若公司在注销前未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未依法处理社保欠费,导致公司注销后无法追讨,清算义务人(如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若公司存在虚假注销、恶意逃避债务等情形,相关责任人还需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在具体操作中,劳动者可采取以下步骤追讨社保:
第一步,收集和整理证据,这是追讨社保的基础,证据材料应包括: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公司未缴纳社保的证据(如社保缴费记录、社保部门出具的欠费证明等);公司注销的相关材料(如工商注销通知书、清算报告等),这些材料可从市场监管部门调取,若涉及清算组,还需收集清算组成员的身份信息及清算过程中的相关文件。
第二步,与公司原股东或清算组协商,在收集充分证据后,可尝试与公司原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清算组成员进行沟通,说明社保缴纳的法定义务及未缴纳的后果,争取通过协商解决,若公司注销时仍有剩余财产,可要求其在剩余财产范围内优先支付社保欠费,协商过程中,建议保留书面沟通记录,如协商纪要、邮件往来等,为后续可能的法律程序做准备。
第三步,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若协商无果,可向公司所在地的社保行政部门(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投诉申请,要求责令原用人单位或其清算义务人补缴社保,社保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依法进行调查核实,若查实存在欠费行为,可作出责令限期补缴的决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步,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若社保行政部门未能解决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公司股东或清算义务人补缴社保,需注意的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是提起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在仲裁或诉讼中,劳动者可主张的权益包括:要求补缴社会保险(通常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若因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社保待遇(如医疗费用无法报销、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金等),还可要求赔偿损失,若公司注销时清算程序违法,如未通知债权人、未依法公告、未在清算报告中注明社保欠费等,劳动者可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以下是不同情形下的责任主体及追讨途径对比:
情形 | 责任主体 | 追讨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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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前未依法清算,清算组未处理社保欠费 | 清算组成员(股东、董事等) | 向社保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或诉讼,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注销后,股东无偿受让公司财产 | 股东 | 要求股东在所受让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补缴责任;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
公司恶意注销,逃避债务 | 原股东、实际控制人 | 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过诉讼要求股东补缴社保及赔偿损失 |
在法律实践中,追讨社保欠费的关键在于明确责任主体和证据的充分性,劳动者需注意,社保补缴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应在权利受损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若公司已注销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劳动者可尝试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追究公司注销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责任,社保行政部门在处理欠费案件时,若发现公司存在恶意逃避社保义务的行为,可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联合惩戒。
相关问答FA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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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已注销且原股东已无财产,还能追讨社保吗? 答:若公司已注销且原股东已无财产,直接追讨社保欠费将面临较大困难,但劳动者仍可尝试以下途径:一是核查公司注销程序是否合法,若清算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如未通知债权人、未依法公告等),可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向社保行政部门反映情况,要求社保费征收机构依法追缴,社保部门可采取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列入失信名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三是若因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可尝试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与未缴社保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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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追讨社保欠费需要缴纳费用吗? 答:追讨社保欠费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费用包括:一是仲裁费,劳动仲裁案件通常不收费,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某些复杂案件可能需缴纳少量仲裁费;二是诉讼费,向法院提起诉讼需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为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等,若劳动者胜诉,诉讼费通常由败诉方承担;三是律师费,若委托律师代理,需支付律师费,但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的,律师费有时可由对方承担(需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社保补缴本身无需额外费用,但可能需缴纳滞纳金,劳动者可优先选择协商、投诉等低成本途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