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取消失业保险通常涉及特定情形下主动终止保险关系或停止享受待遇,需根据不同情况遵循相应流程,以下从常见情形、办理流程、材料准备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常见需取消失业保险的情形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可能导致失业保险关系终止或待遇停止:
- 重新就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找到新工作并开始参保,需从就业当月起停止领取待遇。
- 应征服兵役:失业人员被征集服现役,其失业保险关系自动终止。
- 移居境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移居境外,需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关系终止。
-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就业服务:如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拒绝参加技能培训等,可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 死亡:失业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保险关系终止。
办理流程
(一)重新就业导致的待遇终止
- 用人单位操作:新用人单位在为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社保系统会自动同步其就业状态,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数据后,次月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 个人主动申报:若失业人员通过灵活就业等形式重新参保,需及时向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就业情况,避免多领待遇。
(二)其他情形的终止办理
- 提交申请:失业人员或其家属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 审核确认:经办机构审核材料无误后,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并书面告知结果。
- 待遇结算:对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会责令退还;涉及丧葬补助金等待遇的,按标准一次性发放。
所需材料清单
根据不同情形,需准备以下材料(以下为通用材料,具体以当地要求为准): | 情形 | 所需材料 | |------------------|-----------------------------------------------------------------------------| | 重新就业 | 新单位劳动合同、社保参保证明 | | 应征服兵役 | 《入伍通知书》、部队证明 | | 移居境外 | 移居国签证、户籍注销证明 | |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退休证明、养老金领取凭证 | | 拒绝就业服务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拒绝接受服务证明 | | 死亡 | 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家属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
注意事项
- 及时申报:重新就业或发生其他需终止情形时,应在10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避免因延迟申报产生多领待遇的风险。
- 如实提供材料: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可能导致追回多领待遇,甚至影响个人征信。
- 保留凭证:办理业务后务必索要回执或确认单,确保流程可追溯。
- 咨询当地政策:各地细则可能存在差异,办理前可通过当地人社局官网、12333热线或经办机构窗口咨询。
相关问答FAQs
Q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找到兼职工作,是否需要申报?是否会影响待遇?
A:需要申报,根据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必须是非全日制用工、临时性用工等未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工作,且需同时满足“当前工作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条件,若兼职工作属于全日制用工或建立了稳定的劳动关系,需立即申报,否则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且可能面临多领待遇的追回,若兼职为非全日制用工,需向经办机构提供劳动合同、收入证明等材料,审核后可继续发放待遇,但需扣除当月收入中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
Q2:取消失业保险后,能否重新申领?
A: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因重新就业导致待遇终止,且新工作因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且符合失业保险申领条件,可重新申领,但累计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若因“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服务”等原因被停止待遇,需在接受相关就业服务或培训后,方可重新申领,若因移居境外、退休等不可抗力因素终止,则无法重新申领,建议在终止待遇后,保留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未来符合条件时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