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单位已经发放了奖金但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续需要进行补缴时,需遵循税法规定及征管流程,确保补缴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以下从补缴原因、操作流程、计算方法、注意事项及特殊情况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补缴个税的基本前提与原因
奖金已付但未缴个税,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单位在发放奖金时因疏忽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二是员工取得奖金时属于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等应税项目,但未及时申报(如中奖、红利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需由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若因员工原因导致未缴,员工也可能需自行申报补缴。
补缴的核心原则是“税款所属期”与“收入所属期”匹配,即奖金实际发放的月份为税款所属期,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期内完成补缴,或由扣缴义务人在发现未缴的次月进行补充申报。
补缴操作流程
(一)由扣缴义务人(单位)补缴
- 自查与确认:单位财务部门需通过工资薪金系统或奖金发放记录,核对未缴个税的奖金金额、发放时间、员工信息等,确认未代扣代缴的具体情况。
- 补充申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办税服务厅进行补充申报,操作步骤包括:
- 登录扣缴端后,进入“综合所得申报”模块,点击“未申报补报”;
- 选择“奖金补报”,填写员工身份信息、奖金收入金额、所得项目(如“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工资薪金所得”)、税款所属期等;
- 系统自动计算应补缴税款,确认后提交申报。
- 税款缴纳:申报成功后,通过银行扣款或转账方式缴纳税款,获取完税凭证。
- 员工告知:单位需将补缴情况、税款金额及完税凭证复印件提供给员工,确保员工知情。
(二)由员工自行补缴
若单位拒绝或无法补缴(如离职员工),员工需通过以下方式自行申报:
- 年度汇算清缴:将未缴个税的奖金并入综合所得(选择“合并计税”或“单独计税”),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汇算,补缴税款。
- 分类所得申报:若奖金为偶然所得(如中奖)、稿酬所得等,需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自行申报,逾期可能产生滞纳金。
补缴税款计算方法
奖金补缴个税的关键是正确选择计税方式,尤其是“全年一次性奖金”(俗称“年终奖”),可选择单独计税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哪种方式税负低选哪种。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奖金金额(已扣除免征额50000元/年,若当年已使用过免征额则需扣除剩余部分)。
- 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具体如下: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不超过3000元 | 3 | 0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 | 10 | 210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 | 20 | 1410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 | 25 | 2660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 30 | 4410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 35 | 7160 |
超过80000元 | 45 | 15160 |
- 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员工2023年2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0元,当月工资已超5000元,选择单独计税:
应纳税所得额=36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元;
应纳税额=36000×10%-210=3390元。
(二)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
将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减除60000元(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后,按《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不超过36000元 | 3 | 0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 | 10 | 2520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 | 20 | 16920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 | 25 | 31920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 | 30 | 52920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 | 35 | 85920 |
超过960000元 | 45 | 181920 |
例:员工2023年工资收入12万元,三险一金2万元,专项附加扣除1.2万元,奖金3.6万元,合并计税: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00+360000-60000-20000-12000=288000元;
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6920元;
应纳税额=288000×20%-16920=40680元(需减除已预缴个税,补缴差额)。
(三)其他所得(如中奖、红利)
按次计税,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比例税率,无速算扣除数,公式:应纳税额=收入额×20%。
补缴注意事项
- 滞纳金:若因单位未代扣代缴导致补缴,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从次月15日起算,即税款所属期的次月为滞纳金起算日)。
- 申报期限:单位需在发现未缴的次月内完成补充申报,员工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自行申报,逾期可能面临罚款(最高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凭证留存:补缴后需妥善保存完税凭证,以备税务核查或个人信用记录。
- 特殊情况处理:
- 离职员工:由原单位补缴或员工自行申报,需提供奖金发放证明(如银行流水、工资条);
- 跨年度奖金:发放时已计入当年收入,次年不得重复补缴;
- 多次发放奖金:需分笔计算补缴,不得合并适用低税率。
相关问答FAQs
Q1:单位已发奖金但未缴个税,员工需要承担补缴责任吗?
A:一般情况下,补缴个税的责任在扣缴义务人(单位),单位需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若员工明知奖金应税但未向单位申报,或协助单位逃避扣缴,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员工可通过税务部门督促单位补缴,或自行申报后向单位追偿已缴税款。
Q2:奖金补缴个税时,选择单独计税和合并计税哪个更划算?
A:需根据员工全年收入、专项附加扣除等具体情况测算,若员工全年综合所得较低(如不超过12万元),合并计税可能适用更低税率;若综合所得较高(如超过30万元),单独计税可能更优,建议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的“税延测算”功能对比两种方式税负,选择最优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