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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追诉期是多久?超过还能追缴吗?

上海社保追诉期如何规定,主要涉及社会保险费的追缴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其核心在于“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认定,具体需结合缴费主体、违法行为性质及法律实践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依据、追诉期计算、特殊情形及实践操作等方面展开详细说明。

法律依据与追诉期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费的追缴时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而关于时效问题,法律条文未直接明确“追诉期”的具体年限,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危害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等领域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调查,除特殊情况外,应当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条款,社保追诉期的认定需区分“一般时效”与“连续或继续状态”两种情形。

对于用人单位未缴纳或少缴纳社保费的行为,若属于“一次性”违法(如某月未缴费且后续已补缴),通常适用《行政处罚法》二年时效;但若属于“连续或继续状态”(如长期未缴费、欠费后持续未补缴),则时效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且实践中往往不受二年限制,即社保征收机构可追溯至欠费行为发生之日的全部欠费。

追诉期的具体计算规则

(一)一般情形:一次性违法行为的二年时效

若用人单位的社保欠费行为是孤立的、一次性的(例如仅某个月度或年度未缴费,且之后及时补足),且未造成持续影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社保征收机构应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发现并作出处理,超过二年的,若不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原则上不再追缴。

(二)特殊情形: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不追时限

实践中,用人单位社保欠费多表现为“连续或继续状态”,即长期未缴纳或少缴纳社保费,或欠费后持续未补缴,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此类行为的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用人单位自2020年1月起至2023年12月持续未缴纳社保费,若2024年1月停止欠费并开始补缴,则“行为终了日”为2023年12月,时效从2023年12月起算二年(即至2025年12月);若2024年1月仍未补缴,则“行为终了日”为社保费实际缴纳之日,时效从实际缴纳之日起算二年。
  • 对于“少缴”行为(如社保基数申报不足),若少缴状态持续多年(如2020-2023年每年均按最低基数缴费,而实际工资高于基数),则属于“继续状态”,时效从纠正少缴行为之日起算,且可追溯至少缴行为开始之日(2020年1月),不受二年限制。

(三)补缴与时效的关系

用人单位主动补缴社保费的行为,是否影响时效计算?根据实践,主动补缴属于履行法定义务,不视为“违法行为终了”,但若补缴后再次欠费,则新的欠费行为时效重新计算,用人单位2020-2021年欠费,2022年补缴,2023年再次欠费,则2020-2021年欠费时效从2022年补缴之日起算二年(至2024年),2023年欠费时效从2023年起算二年(至2025年)。

不同主体的追诉期适用差异

(一)用人单位追缴职工个人部分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社保费是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未代扣代缴导致职工个人权益受损,职工可随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不受时效限制,因为代扣代缴义务是持续性义务,且涉及职工个人社保权益的累积(如缴费年限、养老金计算等)。

(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保的,若未按时缴费,通常可在补缴时加收滞纳金,但补缴期限各地政策不同,上海市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社保费,一般不得超过3年(即从补缴之日起往前追溯3年),特殊情况(如因政策原因断缴)可适当延长,但需提供相关证明。

(三)用人单位破产或注销后的追缴

用人单位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欠缴的社保费仍需清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社保费,社保征收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破产清算时,社保费作为优先清偿的债权,不受时效限制,因为破产程序中债权的申报和确认本身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

实践中的操作要点

(一)时效的启动与中断

社保追诉期的“启动”以“违法行为被发现”为节点,实践中以社保征收机构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立案调查为准,若用人单位在时效期间内主动补缴或与征收机构达成补缴协议,时效可能“中断”(重新计算),但法律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多以“实际履行义务”视为时效的重新起算点。

(二)滞纳金的计算

无论是否在时效内,补缴社保费均需缴纳滞纳金,滞纳金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即年化18.25%),计算至补缴之日止,若超过时效且社保征收机构不再追缴,滞纳金也随之免除;若在时效内追缴,滞纳金需一并计算。

(三)时效的举证责任

社保征收机构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费行为及欠费期间,用人单位若主张超过时效,需举证证明欠费行为已“终了”且超过二年(或五年)未被追缴,用人单位需提供社保缴费记录、补缴凭证等,证明欠费状态已结束且超过时效。

上海地区的特殊规定

上海市作为直辖市,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对社保追缴时效有细化操作:

  1. 补缴追溯期限:对用人单位的历史欠费,原则上可追溯至欠费行为发生之日,但需结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连续或继续状态”认定,若用人单位能证明已补缴且超过二年未再欠缴,可能不再追溯。
  2.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社保,一般允许补缴近3年,因失业、疾病等客观原因断缴的,可提供证明后延长补缴期限,但最长不超过5年(需经社保部门审核)。
  3. 跨区域欠费处理:用人单位在多地经营存在欠费的,由参保地社保征收机构分别追缴,时效按各参保地的欠费状态分别计算,不合并计算。

相关问答FAQs

Q1:用人单位已注销,还能追缴其欠缴的社保费吗?
A:可以,用人单位注销后,其清算组或出资人应在清算财产中优先清偿欠缴的社保费,若清算组未清偿,社保征收机构可向该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出资人追讨,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清算财产,社保费作为债权,不受时效限制,因破产清算或注销程序本身是对债权的一次性清理,清算后未清偿的部分,社保部门仍可依法追缴。

Q2:员工离职后才发现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还能追缴吗?
A:可以,且不受二年时效限制,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属于持续性义务,员工在职期间的社保权益具有累积性,员工离职后,若发现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可随时向社保征收机构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费,时效计算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为准,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因此只要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未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即可主张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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