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虽已建立,但因双方处于相互考察阶段,劳动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当出现工资拖欠、违法解除、工作条件不符约定等问题时,及时、有效的证据收集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试用期证据的收集需围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证明工作内容与标准、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自身无过错”三大核心目标,结合日常工作的细节,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劳动关系建立阶段的证据收集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主张权利的基础,试用期虽可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存在实际用工关系,劳动者仍需注意留存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 书面文件类:即使单位未主动提供,劳动者也应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单位以“试用期后再签”为由推脱,可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沟通,保留单位承诺的记录;若仅签订试用期协议,需确认协议中是否包含合同必备条款(如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劳动报酬等),避免将“试用期协议”单独视为短期合同。
- 入职材料留存:填写入职登记表、员工信息登记表时,确保个人信息真实,并保留复印件或拍照;单位要求提供的学历、资格证明原件,应在入职后及时索要回执,避免原件被扣押(扣押证件属违法行为)。
- 沟通记录类:与HR或部门负责人关于入职、岗位、薪资的沟通,可通过邮件(使用工作邮箱或个人邮箱发送并保留“已读”回执)、企业微信/钉钉聊天记录(注意开启“聊天记录备份”功能)等方式留存,明确约定试用期工资(需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时长(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不超过6个月)。
工作过程中的证据收集
工作过程是证据收集的核心环节,需重点记录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工作成果及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应对可能的劳动争议。
(一)证明工作内容与标准的证据
- 岗位职责文件:单位提供的《岗位说明书》《工作职责清单》等文件,需签字确认并保留原件;若未提供,可自行记录每日工作内容(如“2023年X月X日,负责XX项目数据整理,提交XX部门”),并辅以邮件、工作群聊记录(如“@领导,今日已完成XX任务,请查收附件”)佐证。
- 工作任务与指令:接收工作任务时,注意保留书面派工单、邮件(标题含“任务分配”“工作安排”等)、钉钉/企业微信待办事项截图;口头指令可通过事后发送“确认邮件”(如“根据您X月X日口头指示,现将XX任务要求整理如下,请确认”)转化为书面证据。
- 工作成果与考核:提交的工作成果(如报告、方案、代码等)需保留电子版及提交记录(如邮件发送记录、系统提交时间戳);单位出具的考核文件(如《试用期考核表》《绩效评估结果》)需签字确认,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应在备注栏注明“本人对XX项考核结果有异议,理由为XX”,并保留原件。
(二)证明工作时长与考勤的证据
- 考勤记录:单位通过指纹、人脸识别、打卡软件考勤的,可定期截图保存考勤页面(需显示日期、上下班时间);若为手工考勤,保留考勤表复印件或要求单位在考勤记录上签字确认。
- 加班与休假:加班需有明确的加班审批流程,保留加班申请单、领导批准的邮件/聊天记录;未经批准的加班,可通过工作记录(如“XX项目紧急,加班至21:00完成”)、同事证言(需同事出庭作证或书面证言)佐证;休假记录需保留请假条、审批通过的截图等。
(三)证明劳动报酬与福利的证据
- 工资支付凭证:工资通过银行转账的,保留工资条(需显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试用期工资标准、扣减项等)及银行流水(备注“工资”字样);现金支付的,要求单位出具工资签收单,并备注“试用期工资X元”;若单位拖欠工资,可通过微信、短信催要工资,保留沟通记录(如“领导,X月工资尚未发放,请问何时到账?”)。
- 福利与补贴:单位承诺的餐补、交通补、通讯补等,需保留政策文件、发放记录(如微信转账截图、报销审批单);社保缴纳记录可通过“社保局官网”“掌上12333”APP查询,试用期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可截图作为证据。
(四)证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证据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收集证明“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如岗位说明书、考核标准、工作成果)及“解除程序违法”的证据(如未提前通知、未说明理由、口头解除无书面通知);若单位以“裁员”“经营困难”为由,需核实理由是否真实,保留单位发布的裁员通知、经营状况证明等。
- 工作条件侵权: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如高温作业无防暑降温措施)、强制超时加班、克扣工资等,可通过现场拍照(注意拍摄环境及时间)、录音录像(需提前告知对方或为维护自身权益的隐蔽记录,但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同事证言等方式收集证据。
争议发生时的证据收集
当与单位发生争议(如被辞退、拖欠工资)时,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避免因时间推移导致证据灭失。
- 书面通知与函件:单位发出的解除通知、处罚决定等,应要求其提供书面文件,若拒绝,可通过快递(备注“关于XX事宜的函件”)寄送至单位注册地址,保留寄件凭证及签收记录;口头通知的,可通过录音(明确时间、地点、对话人)固定内容。
- 证人证言:寻找了解争议情况的同事(如同时入职的同事、部门同事)作为证人,提前沟通让其出具书面证言(需签字按手印),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仲裁/诉讼时出庭。
- 投诉与沟通记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时,保留投诉回执、沟通记录;与单位协商时,可选择在单位办公场所(可录音)、或有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沟通内容有据可查。
证据收集的注意事项
- 合法性优先:通过偷拍、偷听、窃取他人隐私等方式获取的证据可能因违法被排除,需确保收集手段合法(如在工作场所公开录音、与对方沟通时明确告知录音目的)。
- 及时性与连续性:证据需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及时收集,避免事后补作;对持续性事实(如工资拖欠、加班),需形成证据链(如多个月工资流水、连续加班记录)。
- 原件与复印件:提交仲裁/诉讼时,需提供证据原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签字按手印;电子证据需保留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必要时可进行公证。
- 分类整理与标注:对收集的证据按“劳动关系、工作内容、工资报酬、违法事实”等分类编号,制作证据目录(注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目的),便于仲裁庭/法庭质证。
常见证据类型及证明目的(简表)
证据类型 | 具体形式举例 | 证明目的 |
---|---|---|
书面合同文件 | 劳动合同、试用期协议、入职登记表 | 证明劳动关系及双方权利义务 |
工作沟通记录 | 邮件、微信/钉钉聊天记录、工作群聊 | 证明工作内容、指令、考核标准 |
工资与考勤凭证 | 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表、加班审批单 | 证明工资标准、支付情况、工作时长 |
工作成果与考核 | 考核表、工作汇报、项目成果、客户反馈 | 证明工作表现及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
违法行为证据 | 解除通知、罚款单、强制加班通知、录音 | 证明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克扣工资等行为 |
证人证言 | 同事书面证言、HR沟通录音 | 辅证争议事实(如口头解除、加班情况) |
相关问答FAQs
Q1: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A: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通过以下证据证明劳动关系:(1)入职登记表、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文件;(2)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记录(可向社保局查询);(3)单位发放的工资条、银行流水(备注工资字样);(4)考勤记录(打卡截图、考勤表);(5)工作群聊、邮件中关于工作安排、任务指令的记录;(6)同事证言(需同事出庭或书面作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Q2: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举证?
A:单位需承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但劳动者也应主动收集证明自身符合条件的证据:(1)录用条件证明:如岗位说明书、招聘启事(明确岗位职责、考核标准)、入职时单位告知的录用条件邮件/聊天记录;(2)工作表现证明:如完成的任务清单、项目成果、客户表扬信、考核记录(显示“合格”或达标);(3)培训记录:若单位有岗位培训,保留培训签到表、培训内容资料,证明已达到岗位要求,若单位无法提供明确的录用条件或考核标准,或劳动者已满足条件,则解除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