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当刑事案件进入“终止审理”程序时,涉案人员的工资发放问题往往成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焦点,终止审理不同于“无罪判决”或“案件撤销”,其法律效果是“中止审理程序,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审理”,因此在工资发放问题上需结合案件性质、劳动者状态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既要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也要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
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终止审理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情形中,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外,其他情形本质上均属于“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程序上需以“终止审理”作出裁判。
在劳动关系层面,劳动者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逮捕)直接影响其工资发放,若劳动者未被羁押,仅作为犯罪嫌疑人被调查,用人单位通常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被羁押,则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管制、拘役的,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未付出正常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而终止审理后,劳动者未被认定有罪,原被羁押状态解除,此时需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工资问题:一是劳动者从未被羁押,仅因案件调查暂时无法提供劳动;二是曾被羁押,现因终止审理恢复人身自由。
未被羁押劳动者的工资发放规则
若劳动者仅因刑事案件调查(如传唤、取保候审)未被限制人身自由,但客观上无法到岗工作,用人单位能否停发工资需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及劳动者过错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劳动者因案件调查未能提供劳动,只要劳动合同关系存续,且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过错,用人单位原则上仍需支付工资。
具体操作中,可分情形处理:1.若案件调查期间劳动者能通过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部分劳动,用人单位可按劳动比例支付工资;2.若劳动者完全无法提供劳动且无过错,可参照“停工留薪”待遇,用人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需结合地方规定,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被行政拘留期间,不支付工资”,但终止审理后应补发);3.若劳动者因自身过错(如作伪证、妨碍司法)导致案件调查,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已提供的劳动部分仍需支付报酬。
曾被羁押劳动者的工资补发问题
劳动者因被羁押完全无法提供劳动,后因终止审理无罪释放,其工资补发是争议核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及《国家赔偿法》,无罪被羁押的劳动者可申请国家赔偿,但国家赔偿与工资补发并非替代关系,而是并行保障,具体而言:1.羁押期间,用人单位可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停发工资,但终止审理后,因劳动者被宣告无罪,原羁押期间的“未提供劳动”状态因“无罪”而具有“非劳动者过错”属性,用人单位应补发此期间的工资(参照“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但实践中多按正常工资标准补发);2.补发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时的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补发期限自劳动者被羁押之日起至终止审理裁判生效之日止,若劳动者在此期间有新工作收入,可相应抵扣。
用人单位的操作规范与风险防范
用人单位在处理终止审理人员的工资问题时,需遵循以下规范:1.及时核实案件进展,要求劳动者提供司法机关出具的《终止审理裁定书》等法律文件,作为处理工资的依据;2.建立“案件影响评估机制”,对劳动者被调查、羁押、终止审理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包括时间节点、工作状态、沟通记录等,避免因证据不足引发劳动争议;3.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者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用人单位暂停支付工资,但若最终被认定无罪,应补发工资”的条款,但需注意该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4.补发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条,确保程序透明。
工资发放情形对照表
情形 | 是否支付工资 | 支付标准 | 法律依据 |
---|---|---|---|
劳动者未被羁押,仅因案件调查无法到岗 | 是 | 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或实际劳动比例支付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
劳动者被羁押,后终止审理无罪释放 | 羁押期间停发,终止审理后补发 | 补发正常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国家赔偿法》 |
劳动者因自身过错导致案件调查,无法提供劳动 | 否(但已提供劳动部分需支付) | 不支付,可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
劳动者被取保候审,能提供部分劳动 | 是 | 按实际劳动比例支付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
相关问答FAQs
Q1:劳动者因刑事案件被羁押1年,后终止审理无罪释放,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为由拒绝补发工资?
A:不能,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司法实践,劳动者因被羁押无法提供劳动,若最终被认定无罪,羁押期间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中断劳动”,用人单位应补发此期间的工资,补发标准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的应发工资,但可扣除其在此期间可能获得的国家赔偿中与工资性质重合的部分(如误工费赔偿),若用人单位拒绝补发,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Q2:终止审理后,劳动者能否主张此期间的“双倍工资”?
A:一般不能,双倍工资的适用情形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或“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而终止审理期间,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合法存续,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原因非用人单位过错,故不符合双倍工资的支付条件,但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单方面违法降低工资标准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赔偿金,而非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