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用人单位主体变更(如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等)或劳动者工作单位调整,将原劳动合同关系转移至新用人单位的法律行为,这一过程需遵循《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以下是办理劳动关系转移的详细步骤及注意事项:
明确劳动关系转移的前提条件
劳动关系转移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 主体合法性:原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均需为依法设立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体(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
- 协商一致:原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三方需就劳动关系转移达成一致意见,通常以书面协议形式确认。
- 原劳动合同存续:转移时原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且不存在法定解除或终止情形(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等)。
办理劳动关系转移的具体流程
(一)内部决策与协商阶段
- 用人单位发起:原用人单位因合并、分立等客观原因需转移劳动关系的,应提前制定转移方案,明确新用人单位的主体信息、岗位安排、薪酬待遇、工龄计算等核心内容。
- 民主程序: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 劳动者告知与沟通:原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转移事宜,包括新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岗位变动、劳动合同变更内容等,并听取劳动者意见,劳动者有权对转移方案提出异议,双方需协商解决。
(二)三方协议签订
劳动关系转移需签订《劳动关系转移三方协议》,明确以下内容:
- 转移原因及生效时间;
- 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要求(原则上应与原劳动合同条件一致或更优);
- 原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责任(若需支付);
- 工龄连续计算声明(避免劳动者因转移导致工龄中断);
- 社保、公积金账户转移衔接方式。
示例:三方协议核心条款参考表
| 条款类别 | 具体内容 |
|------------------|--------------------------------------------------------------------------|
| 转移主体 | 原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劳动者信息 | 姓名、身份证号、原劳动合同起止时间 |
| 转移生效时间 | 年 月 日(原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日与新劳动合同起始日需衔接) |
| 岗位与薪酬 | 新岗位名称、工作地点、薪酬标准(不低于原标准) |
| 工龄计算 | 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连续计入新用人单位,不影响经济补偿金计算 |
| 社保公积金转移 | 原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停保手续,新用人单位负责续保,衔接期间无断缴 |
| 违约责任 | 三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的,需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
(三)劳动合同变更与重签
- 合同变更:若新用人单位为原用人单位的关联企业或分立主体,且劳动者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可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主体信息,无需重签合同。
- 合同重签:若新用人单位为独立第三方,或岗位、工作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需由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需明确“原劳动合同关系存续,工龄连续计算”。
(四)社保与公积金转移
- 社保转移:
- 原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转移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手续,出具《参保人员减少表》;
- 劳动者或新用人单位持三方协议、身份证、原用人单位减员证明等材料,到新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保机构办理增员手续,确保社保缴费连续。
- 公积金转移:
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原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封存后,新单位可通过平台申请账户转移,无需职工自行跑腿。
(五)工作交接与档案转移
- 工作交接:劳动者应与原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包括工作资料、物品、客户信息等,并签署《工作交接清单》。
- 档案转移:原用人单位需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15日内,将劳动者人事档案(含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奖惩材料等)通过机要或快递转交新用人单位,或存放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六)后续备案与公示
- 劳动用工备案:新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签订或变更后30日内,到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更新劳动合同信息。
- 内部公示:用人单位可在内部公示劳动关系转移情况,明确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争议。
注意事项
- 禁止强迫转移:用人单位不得以“不转移即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强迫劳动者同意转移,否则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金)。
- 待遇保障:新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如薪酬、工时、福利等),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转移并要求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
- 经济补偿情形:若因用人单位原因(如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劳动关系转移,劳动者有权要求原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相关问答FAQs
Q1:劳动关系转移后,劳动者的工龄如何计算?是否影响经济补偿金?
A:劳动关系转移时,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入新用人单位,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Q2: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就进行劳动关系转移,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A: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如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但涉及劳动关系转移(即用人单位主体变更)时,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若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或未与劳动者协商,擅自将劳动关系转移至第三方,劳动者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