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拓网

如何启动社保稽核程序?个人或企业需满足哪些条件?

启动社保稽核程序是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通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以下从启动主体、适用情形、具体流程、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帮助相关方清晰了解操作要点。

启动主体与依据

社保稽核的启动主体为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各地社保局、社保中心),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稽核具有法定性,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展。

适用情形

稽核程序主要针对以下情形启动:

  1. 用人单位方面: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基数不实、少缴或拖欠社保费、伪造篡改缴费记录、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待遇等。
  2. 个人方面:伪造身份证明、特殊工种档案等材料提前退休或骗取养老金、冒用他人身份参保领取待遇、重复参保骗保等。
  3. 经办机构自查:因政策调整、数据异常或举报线索,主动对特定行业、区域或参保单位开展专项稽核。

具体启动流程

(一)稽核准备

  1. 确定稽核对象:通过数据筛查(如社保费征缴系统比对、税务部门共享数据)、举报线索(电话、信函、网络平台等)、上级交办或媒体曝光等方式锁定目标。
  2. 制定稽核方案:明确稽核范围(如某行业所有企业、某单位特定年度)、稽核内容(缴费基数、人数、待遇发放等)、时间安排及人员分工。
  3. 成立稽核小组:一般由2名以上社保经办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审计、纪检等部门参与,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

(二)稽核实施

  1. 通知与送达

    • 日常稽核:提前3-5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告知稽核时间、内容、需提供的材料及联系人(紧急稽核可不提前通知)。
    • 专项稽核/举报稽核:根据需要直接开展,但需出示执法证件。
  2. 资料审查与现场核查

    • 资料审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职工名册、工资台账、劳动合同、财务报表、社保缴费明细表等材料,核对缴费基数是否与工资收入一致、参保人数是否与实际用工匹配。
    • 现场核查:通过询问财务、人事负责人,抽查职工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核查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的真实性。
    • 数据比对:将用人单位申报数据与税务部门申报数据、银行代扣记录、劳动合同备案信息等进行交叉验证,发现差异点重点核实。
  3. 记录与取证:对核查过程制作《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收集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三)稽核处理

  1. 结果告知: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或个人出具《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说明稽核事实、依据及处理意见。
  2. 整改与处罚
    • 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如补缴社保费、调整缴费基数),逾期未改的,依法加收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并可处欠缴数额1倍以下的罚款。
    • 对涉嫌骗保的,移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 结果公开与归档:对重大稽核结果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将稽核资料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所需材料清单

用人单位需根据稽核类型准备以下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稽核类型 需提供材料
缴费基数稽核 职工工资发放表、财务报表、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社保缴费明细表等
参保人数稽核 职工名册、工资台账、劳动合同花名册、离职人员证明、劳务派遣协议等
待遇领取稽核 退休人员身份证、退休审批表、养老金发放记录、生存证明(如人脸识别认证记录)等

注意事项

  1. 配合义务: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稽核,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材料,否则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权利保障:对稽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60日内向同级社保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保密要求:稽核人员需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敏感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或用于非稽核用途。

相关问答FAQs

Q1:用人单位被稽核发现少缴社保费,如何补缴?对时效有要求吗?
A:用人单位需根据《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携带《补缴申请表》、职工工资证明、劳动合同等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补缴基数按职工应发工资确定,滞纳金从欠缴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加收,补缴时效一般不超过2年(特殊情形可延长至3年,但需提供正当理由)。

Q2:个人如何举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举报后多久会有结果?**A:个人可通过拨打12333热线、登录当地人社局官网“举报投诉平台”、提交书面材料至社保经办机构等方式举报,举报需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未参保或欠缴事实、证据材料(如工资条、劳动合同等),社保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版权声明:本文由互联网内容整理并发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著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投诉邮箱:m4g6@qq.com 如需转载请附上本文完整链接。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qituowang.com/portal/29137.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列表
游客 游客
此处应有掌声~
评论列表

还没有评论,快来说点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