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作为政府组成部门,承担着统筹城乡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优化人才服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重要职能,其内部机构设置科学分工明确,各部门协同运作共同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以下从核心职能板块出发,系统梳理人社厅的主要部门构成。
综合管理与政策制定部门
综合协调部门是人社厅的“中枢神经”,负责统筹全局、协调各方。办公室(或厅办公室)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信息报送、督查督办和后勤保障。政策研究处聚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重大问题,开展政策理论研究和法规草案起草,为决策提供智力支持。规划财务处则负责编制全省(区、市)人社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相关专项资金和基建项目,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和队伍建设,机关党委(或党建工作处)统筹推进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群团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则为离退休干部提供管理和服务保障。
就业创业服务部门
就业是民生之本,人社厅通过多个部门协同发力,构建全方位就业创业支持体系。就业促进处(或就业处)牵头制定就业规划,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组织开展就业援助专项行动,推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负责人才流动调控和人力资源市场培育,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管理,推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失业保险处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展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器”作用。农民工工作处专门负责农民工权益维护和服务保障,推动农民工市民化,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技能培训等突出问题,各地还常设公共就业服务局(或就业服务中心),作为直属事业单位,具体提供招聘会、职业指导、创业孵化等公共服务。
人力资源开发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
人才是第一资源,相关部门聚焦人才“引育留用”全链条。人才工作处(或人力资源市场处)参与全省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协调推进重大人才工程,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职称处)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组织职称评审和资格考试,管理专家队伍和博士后工作站。职业能力建设处统筹职业技能培训,制定城乡劳动者技能提升规划,推动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和技能等级认定。留学人员与专家服务中心(或人才服务中心)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引进、服务、保障,管理留学人员创业园和专家工作站,搭建人才交流平台。
社会保险与基金监督部门
社会保障是民生安全网,相关部门织密织牢社会保障网。养老保险处统筹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推动参保扩面。工伤保险处负责工伤保险政策实施,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处是社保基金的“守护者”,监督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社保局)作为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核定、待遇支付等公共服务,推动“互联网+社保”服务模式创新。
劳动关系与工资分配部门
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劳动关系处制定劳动关系政策,指导劳动合同签订、集体合同协商和劳务派遣管理,推动劳动用工备案和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资分配处负责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指导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和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秩序。劳动保障监察局(或监察处)是劳动权益的“执法队”,查处拖欠工资、违法用工等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仲裁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推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小事不出企业、大事不出社区”。
信息化与公共服务部门
数字化转型提升人社服务效能。信息化管理处负责人社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社保局)下设的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整合窗口服务资源,提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12333咨询服务中心通过热线、网络等渠道,解答政策疑问,受理投诉举报。宣传中心负责人社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提升公众知晓度和满意度。
相关问答FAQs
Q1: 人社厅的“劳动关系处”和“劳动保障监察局”职能有何区别?
A: 两者均服务于劳动关系领域,但侧重点不同,劳动关系处侧重政策制定和宏观指导,如推动劳动合同签订、集体协商制度设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局则侧重行政执法,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拖欠工资、违法延长工时),直接维护劳动者权益,前者是“规则制定者”,后者是“执法监督者”。
Q2: 普通个人办理社保业务,主要对接人社厅的哪个部门?
A: 普通个人办理社保登记、缴费查询、待遇申领等业务,主要对接人社厅直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社保局),具体可通过线下服务大厅、线上APP(如“掌上12333”)或合作银行网点办理,若涉及政策咨询,可拨打12333热线或咨询宣传中心;若遇到权益受侵害(如工资拖欠),则需联系劳动保障监察局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