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包括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残疾人在社会中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旨在减轻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残疾人就业和自主创业,以下是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上海为例,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劳动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9600元为限额;不足9600元的,据实减征,如果一个残疾人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生产经营所得,只能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
二、增值税
1、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本人: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3、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先按照实际支付的工资据实计算扣除;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数占比高于25%(含)且安置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以上海为例,满足以上条件的是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免征政策: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上岗工作。
-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残疾人可以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旨在减轻其经济负担,促进其就业和自主创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专业税务顾问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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