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中,试用期不通过需要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证明”的核心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录用条件标准,并提供了客观、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未达到该标准,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证据链:
明确且公示的录用条件是前提

录用条件必须是具体、可量化、与岗位相关的,且在录用前已向劳动者明确告知,若录用条件模糊(如“工作能力不足”“态度不好”),则无法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证明方式包括:
- 招聘时的书面材料:招聘启事(明确岗位要求)、录用通知书(列明岗位职责、考核标准)、入职登记表(劳动者签字确认已知悉录用条件)。
- 劳动合同或附件约定:劳动合同中可约定“劳动者需符合《岗位说明书》中的录用条件”,并将《岗位说明书》作为附件,明确技能、经验、绩效等指标(如“试用期月度考核不低于80分”“独立完成XX项目基础操作”)。
- 规章制度公示:若录用条件写入公司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需提供劳动者签字确认的阅读记录、培训签到表等,证明其知晓制度内容。
客观的考核评估过程是核心
试用期考核需避免主观臆断,应通过标准化流程记录劳动者的表现,考核方式可包括:
- 定期考核记录:例如周报、月度总结、主管评价表等,需由直接上级签字确认,具体指出劳动者未达标的细节(如“连续3次未按时提交项目报告”“客户投诉响应超时率达20%”)。
- 任务完成情况证明:分配的具体工作任务清单、成果交付记录(如未完成的任务说明、延期交付的邮件往来)、关键节点未达标的证据(如项目进度表对比)。
- 多维度评估数据:对于销售、技术等岗位,可量化指标(如销售额、代码合格率、客户满意度评分)作为依据,需提供数据统计表及计算过程。
以下为试用期考核常见维度及证据示例:
考核维度 | 具体指标 | 证据形式 |
---|---|---|
工作能力 | 技能掌握度、问题解决效率 | 技能测试评分、工作案例复盘记录、导师评价表 |
工作态度 | 出勤率、团队协作、责任心 | 考勤记录、会议纪要(提及协作问题)、同事书面反馈 |
工作业绩 | 任务完成率、目标达成度 | KPI考核表、项目成果报告、上级审批记录 |
规章制度遵守 | 是否违反公司纪律 | 违纪事实说明(如未遵守流程的邮件)、警告通知书(如有) |
及时的沟通与书面确认是关键
用人单位在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应及时与劳动者沟通,并保留书面记录,避免“突然解除”,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证明方式包括:
- 绩效改进计划(PIP):若劳动者表现未达标,可制定书面改进计划,明确改进目标、期限及考核标准,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要求在15天内掌握XX系统操作,未通过则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并提供劳动者签收的PIP文件。
- 谈话记录:每次沟通后形成书面纪要,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内容(如“XX日谈话中,劳动者确认其未完成XX任务的原因是XX”),若劳动者拒绝签字,可由在场第三方(如HR、部门同事)签字证明谈话事实,并通过录音、录像(需提前告知)辅助佐证(注意:录音录像不能侵犯隐私,且需合法取得)。
- 书面警告:对于严重违反录用条件的情况(如试用期内出现重大失误),可发出书面警告,明确指出问题及法律后果,并送达劳动者(邮寄签收、当面签收等方式)。
解除程序的合法性是保障
即使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程序也需合法,否则仍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满足:
- 通知工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建立工会的,无需履行此程序,但建议保留相关沟通记录。
- 书面解除通知: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注明解除理由(“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并说明申诉权利,通知需由劳动者签收,或通过EMS邮寄(留存邮寄凭证及签收记录)。
其他辅助证据
除上述核心证据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
- 劳动者提供的虚假材料:如学历造假、工作经历不实,可提供学历验证报告、背景调查记录、劳动者签字的简历与实际情况的对比说明。
- 第三方评价:客户投诉记录(需有客户签字或邮件确认)、合作方反馈等客观第三方评价。
相关问答FAQs
Q1: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但公司没有书面录用条件,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A:不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若录用条件未书面化、未向劳动者公示,或考核标准模糊(如仅以“领导不满意”为由),用人单位将无法举证,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
Q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主动离职,但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不予办理离职手续,怎么办?
A:劳动者可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除证明并办理离职手续,若公司拒绝,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若因公司未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导致劳动者损失(如无法入职新单位),劳动者可要求公司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