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中,试用期是员工与公司相互了解、双向选择的关键阶段,若面临“试用期不合格”的评价,员工若认为结果不公正或存在误解,需通过理性、合法的途径争取自身权益,以下从证据收集、沟通技巧、申诉流程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详细说明如何争取合理结果。
冷静分析“不合格”的具体原因,明确争取方向

首先需明确,“试用期不合格”需有明确、具体的理由,而非主观臆断,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且该条件需在招聘时已明确告知,第一步是要求公司提供书面、具体的考核标准及不合格依据,避免模糊评价(如“态度不好”“能力不足”等),若公司无法提供明确标准或考核过程不透明,争取便有了基础。
全面收集证据,构建“合格”或“程序违法”的证明链
证据是争取权益的核心,需从以下维度收集:
- 录用条件证明:招聘启事、岗位说明书、录用通知书、面试时对岗位职责的约定(如邮件、聊天记录),证明公司告知的录用条件是否具体、可量化。
- 工作成果证明:日常工作产出(如项目报告、数据记录、客户反馈)、邮件往来、绩效考核表(若有)、领导或同事的 positive 评价(如微信夸赞、会议肯定记录),证明实际工作符合要求。
- 考核过程证明:公司是否提前告知考核流程、标准及时间?考核是否有员工签字确认?若考核未经过本人确认或流程不合规(如突然考核、临时修改标准),可主张程序违法。
- 沟通记录证明:入职以来关于工作问题的沟通记录(如与领导讨论改进方案、请求培训支持的内容),证明公司是否给予过合理改进机会,而非直接否定。
证据整理示例:
| 证据类型 | 具体内容 | 证明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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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用条件 | 岗位说明书(明确“需独立完成月度10个客户跟进”) | 公司设定的录用条件是否具体、可执行 |
| 工作成果 | 3个月客户跟进记录(实际完成12个,其中2个转化) | 实际业绩优于录用条件 |
| 考核程序 | 考核表无本人签字,领导口头告知“不合格”未说明原因 | 考核程序不合法,缺乏事实依据 |
| 沟通记录 | 与部门长的邮件(“关于客户跟进技巧,是否可安排培训?”领导回复“先自行摸索”) | 公司未提供改进支持,直接推卸责任 |
主动沟通,以“解决问题”姿态争取协商机会
收集证据后,需与直属领导或HR进行正式沟通,注意以下技巧:
- 提前预约正式沟通:避免在非正式场合(如茶水间)争论,通过邮件或书面申请预约会议,主题可定为“关于试用期工作表现的沟通”,体现理性态度。
- 聚焦事实而非情绪:沟通时以证据为基础,“根据岗位说明书,我的职责是‘月度10个客户跟进’,3个月累计完成12个,其中2个已转化(附记录),是否对考核标准有其他理解?”而非指责公司“不公平”。
- 询问具体改进建议:若公司坚持“不合格”,可请求明确“哪些方面不符合?需达到什么标准?是否有改进期限和培训支持?”——若公司无法提供具体改进方案,可能违反“合理性”原则。
- 书面确认沟通内容:沟通后通过邮件总结要点(如“今日沟通中,您提到我的客户沟通技巧需提升,建议在下两周内重点练习XX话术,我会在X月X日前提交改进计划”),既体现积极配合,也为后续申诉留下书面记录。
启动正式申诉,穷尽内部救济渠道
若沟通无效,需通过公司内部申诉程序争取权益:
- 查阅员工手册:确认公司是否有申诉流程(如向HR部门、上级管理层或员工关系委员会提交申诉),并严格遵守时限要求。
- 提交申诉书需包括:基本信息、试用期工作概述、公司“不合格”主张及反驳证据(附证据清单)、申诉请求(如“要求重新考核”“延长试用期并给予培训支持”等)。
- 准备申诉材料:将收集的证据(工作成果、沟通记录等)整理成册,必要时可附上《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如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强调公司需承担“证明责任”。
法律途径:若程序违法或证据不足,可主张权益
若内部申诉失败,但存在以下情况,可考虑劳动仲裁:
- 录用条件不明确:公司未在入职前告知具体录用条件,或考核标准模糊、无法量化(如“工作能力强”但未定义“强”的标准)。
- 考核程序违法:未提前告知考核标准、考核过程未让员工申辩、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需支付代通知金)或未支付经济补偿(试用期工资差额)。
- 证据不足解除:公司无法提供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有效证据(如考核记录、客户投诉记录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中,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若公司“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员工可主张解除违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2N)。
注意事项:避免陷入常见误区
- 切勿消极对抗:即使认为公司评价不公,也应正常完成工作交接,避免旷工、迟到等行为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 保留书面文件:所有与公司的沟通尽量通过邮件、书面函件进行,避免口头约定无法追溯。
- 寻求专业帮助:若涉及复杂争议(如岗位与录用条件严重不符),可咨询劳动仲裁律师或当地工会,获取专业指导。
相关问答FAQs
Q1: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公司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A:不可以,公司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需满足三个条件:①在招聘时已明确告知具体的录用条件(如岗位技能、业绩指标等);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该录用条件;解除前已将理由告知员工,若录用条件模糊(如“性格开朗”“能力突出”等无法量化的描述),或考核过程未让员工申辩、未提供改进机会,公司解除可能构成违法,员工可要求支付赔偿金(2N)或恢复劳动关系。

Q2:试用期被辞退,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A: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因“不合格”被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若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如未提供录用条件证明、考核程序违法等),员工可主张“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相当于2个月工资),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试用期工资(如低于约定工资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还可主张工资差额及赔偿金。